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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改婚姻狀況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4-12-27 00:20:49

㈠ 離婚後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怎麼改

離婚戶口本婚姻狀況的修改如下:
1.未婚改已婚:帶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
2.已婚改離異:帶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
3.離異再改已婚:帶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再婚的結婚證,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
一、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戶口本上的戶籍信息,是沒有任何的變化的,因為戶籍的管理/變更是由派出所來管理的。如果想變更,可以拿著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去派出所進行變更登記。
二、離婚後戶口本上會顯示離婚。離婚的時候就要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來辦理的,派出所會在戶口本上蓋上「離異」的章,並且將你的配偶的戶口從你的戶口本上注銷,加蓋「注銷」的章。
帶離婚證、戶口本到公安機關辦理分戶。可以自己立戶,如果自己暫時無固定住址,也可以上到父母或其他家屬的戶口上,把他們的戶口本也帶上。
三、離婚後戶口分戶的方式:
1.當事人應在戶籍接受地申請戶籍准遷。
2.向戶籍所在地申請戶籍遷出,並注銷戶籍。
3.向戶籍准遷地公安機關申請戶籍登記。 辦四、理戶口分戶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報告。
2、原《戶口簿》。
3、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
4、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立戶的,還須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
五、辦理戶口分戶的步驟:
1、申請人書寫一份「分戶申請書」,到戶口所在村委會蓋章。(基本上地區都要先經過村委會的同意蓋章)
2、在村委會蓋章之後,到戶籍管理的派出所請管片民警簽意見(有時需所長簽字),此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以及房產證或者土地證。
3、等審核通過之後,請派出所的戶籍辦工作人員給你拉一本分戶之後的新戶口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㈡ 派出所改婚姻狀況需要什麼

派出所改婚姻狀況需要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戶口本婚姻狀況變更辦理流程具體是:
(一)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
將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作出更改,需要攜帶結婚證(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只需要更改方到場即可,不需要雙方到場。當場就可以修改完成,修改結束即可申領變更後的新戶口本。受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業務的單位攔掘是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宴衡春或派出所,手續齊全可免費當場辦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時,當事人要攜帶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原件。
由未婚變更為已婚,還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離婚,要攜帶離婚證原件晌耐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要提交民事調解書、已生效判決書的原件和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喪偶,要攜帶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㈢ 離婚後更改戶口本婚姻狀況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根據相應要更改的狀態來提供。婚姻狀況指的是反映每個人在某一地區內的婚姻狀態,婚姻狀況一般分為未婚、已婚、喪偶、離婚四類。未婚指15歲以上的人口尚未結過婚的狀況。婚姻狀況從未婚變更成已婚的話,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婚姻狀況從已婚變成離婚的話,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原件。婚姻狀況從已婚變成喪偶的話,就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及配偶的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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