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該怎麼分手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分手的步驟如下:
1、收集證人證言或租房合同等證據材料,證明雙方沒有共同生活;
2、如果有共同財產,應協商分割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如有子女,需協商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
4、雙方達成一致後,可簽訂書面分手協議。
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1、事實婚姻與法定婚姻的區別: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依法登記,但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類似於夫妻關系的一種非正式婚姻狀態;
2、事實婚姻在法律上的認可程度:在中國,事實婚姻不具備法定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3、子女撫養權問題:事實婚姻中若有子女,分手時雙方應協商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4、財產分割問題:事實婚姻中的財產分割較為復雜,通常按照雙方的實際貢獻和約定進行處理,若無法協商一致,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5、債務責任問題:事實婚姻中的債務一般按照個人債務處理,除非能證明是共同債務,否則不會由對方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解除需通過收集證據證明無共同生活、協商或法律解決共財分割、商定子女撫養事宜,並在雙方一致同意下簽訂書面分手協議,以確保分手過程的合法性和雙方權益的保護,步驟雖多但條理清晰,關鍵在於雙方的協商與合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B. 根據法律規定2024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姻不需要離婚,雙方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因為根據目前我們國家最新的婚姻法當中的規定,不存在事實婚姻的這樣一種說法,也就意味著即使是同居,而且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也不屬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一、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姻不需要離婚,雙方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我國現在的新《婚姻法》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所謂的事實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沒有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構成結婚的要件。且男女雙方於1994年2月1日前就是同居的關系。因此,如果事實婚姻要起訴離婚的話只需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因為我國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現在所謂的事實婚姻其實是非法同居。如果事實婚姻想要起訴離婚的話,只要解除男女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即可。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除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外,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以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處理,一律以判決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一並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二、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具體規定如下:
1、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依法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果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打算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徵得另一方得同意,否則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2、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產,可以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即「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在當代社會,現在我們國家是不存在著事實婚姻的這樣一種方式呢,而如果是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在外面,別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想要分手的話,那麼隨時就可以解除這樣的一種同居關系,並不需要從法院程序當中走離婚的途徑。
C. 我結婚有18年了,但是我們沒有領結婚證,我們現在分居三年了,還要不要去法院訴訟離婚
這種情況屬於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要根據實際來解決。
綜上可知,現在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種說法,與之對應的應該是同居關系。而要是同居關系則沒有離婚這一說,因為同居的男女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則法院可以不受理。要是對同居期間財產、子女作出判決的話,則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