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內和老公寫的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婚後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雙方自願協商訂立的有效。有效的婚後協議需要符合下列調節,否則是無效的:簽訂財產協議時,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必須是男女雙方本人親自簽署,不能由他人代理; 雙方必須是自願,不能是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財產約定的范圍只能是男女雙方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不得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 本協議簽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夫妻雙方必須存在合法婚姻關系,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Ⅱ 婚內協議怎麼簽有效
法律分析:通常來說,只要協議內容是締約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亦不存在其他使得合同無效的情形存在,婚內協議就是有效的。但婚內協議最好只約定財產性問題,與人身性有關的約定雖然並非絕對無效,但是在離婚訴訟中,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很可能不會被法院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Ⅲ 怎樣的婚內協議有效
一、怎樣的婚內協議有效
1、婚內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和身份證號碼;
(2)男女雙方哪些財產達成協議,雙方應當將財產全部寫清楚,未明確的,會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
(3)雙方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雙方應當寫明達成何種約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內財產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
婚內財產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