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分割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民法典》第1042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⑵ 沒有結婚證如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沒有結婚證應通過下列方式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1、若該事實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是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2、若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通過一般法定程序去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⑶ 事實婚姻怎麼自行解除關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所認可的婚姻關系。根據本條規定,構成事實婚姻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2、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共同生活的雙方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94年以後我國就不支持事實婚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⑷ 事實婚姻要如何解除
首先要確定是否是事實婚姻,如果構成事實婚姻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來解除婚姻關系。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的,則是同居關系,不需要特殊的手續,隨時可以解除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⑸ 婚姻的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事實婚姻這么解除:
1、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但是只有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實婚姻,往後就沒有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⑹ 有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的離婚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後的,法院會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之後雙方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沒有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⑺ 沒結婚證怎麼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事實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是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通過一般法定程序去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