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調解一般會說什麼
在開庭之前,法官都會強調一下開庭紀律,不允許隨便發言,不能錄音錄像等等。
1、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一般需要自己稱述
2、核對身份信息以後,法官會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明確有哪幾項,是否與狀上有所變動,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訴訟請求。一般都是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判決子女歸誰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多少錢每個月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等。
3、之後,會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布意見,例如是否同意離婚,理由是什麼,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什麼意見。
4、回答完上述問題以後,會進行詢問,一般是詢問原告方,把夫妻雙方從認識到戀愛,登記結婚的時間點大致將一下,法官了解雙方是閃婚啊,還是自由戀愛,還是相親等等,自由戀愛,戀愛時間較長的,屬於夫妻感情基礎尚好的,如果是閃婚相親之類的,感情基礎要差點,然後會詢問離婚的原因是什麼,除了狀上所寫到的一些內容,夫妻之間還有那些問題,對方是否存在法定的過錯事實。
然後還會詢問被告的意見,對於原告所說的夫妻認識、結婚,子女、發生矛盾經過等事實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那麼情況是什麼樣的,書記員都會記錄在案。
5、之後,法官會要求原告方先進行舉證,對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來源進行說明。然後也會讓被告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是否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然後被告開始舉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7、事實調查完畢以後,法官會根據庭審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原告、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發布辯論意見。
8、最後稱述。閉庭,筆錄簽字,庭審結束。
9、回去等候判決。
民庭的調解分為五步:第一步,訴前助理電話、微信調。對於登記後未正式立案的案件,由法官助理給雙方當事人打電話,表明身份並添加微信,將原告提交的初步證據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告,並詢問被告能否提供反證。在雙方對事實爭議不大的情況下,通過電話向雙方進行釋法,通過微信發送類案生效判決,便於雙方對案件走向做出合理預判,為調解做好鋪墊。
第二步,訴後法官跟進調。對於訴前調解未能成功的案件,立案後,書記員第一時間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證據交換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讓當事人更加直觀地了解案情,更加清醒地面對案件。送達完成後,法官直接跟進,通過電話溝通、視頻會議,幫助原被告雙方分析案情、指明利害,促成雙方達成共識。
第三步,證據交換當場調。證據交換,是原被告雙方第一次的直面相對,也是真正向對方亮出底牌的時候。原告到底有幾分勝算,被告到底能否扳回一局甚至反敗為勝,即使案情復雜,這時,也可以初見端倪。因此把握住這個有利時機,釋之以法、曉之以理,對原告不合理的訴求勸說其放棄,對其合理訴求引導被告採納接受,促成調解的幾率會大大提高。
第四步,庭審結束乘勝調。經過開庭審理,案件真相水落石出,究竟應當花落誰家,法官內心已經瞭然。此時的調解,以庭審查明的事實為刀、以法律規定為劍,刀劍合壁,看似調解無望的案件,還有機會絕處逢生。
第五步,判後答疑復活調。不是所有的調解都止步於判決送達甚至判決生效。難免有一些當事人,在判決送達之前,即便法官再三釋法明理,仍抱著一絲僥幸心理,直至判決送達或者生效,才終於願意麵對事實,在判後答疑階段請求法官再做調解工作。對於這種情形,民三庭願意給予其復活的機會,重新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為雙方尋求新的利益平衡點,促成案結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