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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什麼是債務

發布時間:2024-12-13 21:12:28

㈠ 2024年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是怎樣的

2024年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概述:
1.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若確認債務為共同債務,即使夫妻離婚,雙方也有責任共同償還。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雙方需協商清償方案。如協商未果,法院將依法做出判決。
2.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
- 婚前個人借款購置的財產,婚後成為共同財產,相關債務視為共同債務。
-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 夫妻共同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 夫妻一方或雙方醫療及法定義務人醫療債務。
- 撫養子女及贍養老人所負債務。
- 教育、培訓費用債務。
- 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債務。
-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
- 其他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的情況。
3. 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
- 婚前個人債務。
- 婚內約定個人承擔的債務。
- 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的債務。
- 一方擅自利用共同財產經營活動的債務。
- 一方擅自資助無撫養義務人的債務。
- 一方侵權或犯罪產生的債務。
- 管理或成就個人財產時的債務。
- 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個人債務。
- 因惡習或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
- 分居期間所負債務。
實際上,夫妻債務和個人財產的適用原則相同,因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平等分割的,個人財產不可隨意分割,債務清償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個人債務不應要求配偶償還。

㈡ 新婚姻法關於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㈢ 2024年婚姻法對債務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婚姻法》已經隨著《民法典》的實行而失效,在《民法典》之中規定了,那些以夫妻名義借的,或者是以一方的名義對外借的錢,但是卻用於家庭生活的,都會被認定為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債務。

一、婚姻法對債務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婚姻法》已經隨著《民法典》的實行而失效,《民法典》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關於繼承的規定處理。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若是一方想要對外借款,且是需要以夫妻的名義借款,那麼需要先獲得配偶的同意。當然對於配偶未同意的情形,後期也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向婚外的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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