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哪些為家庭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