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婚姻法晚婚年齡是多少,法定結婚年齡又是什麼
法律分析: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銀猜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鋒臘型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局困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的,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 婚姻法規定男女多大歲數可以結婚
一、法律規定男女多大歲數可以結婚
1、法律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可以結婚。且除前述年齡條件外,結婚登記的雙方還需滿足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等法定條件,才能予以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結婚證的領證條件是什麼
1、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單身;
4、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 我國婚姻法規定年齡是多少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國港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 中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 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准,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
中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雖然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法定年齡,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結婚的法定年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
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婚姻是有自然和社會要求的,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盡管我國婚姻法賦予每個公民有結婚的權利,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結婚的法定年齡的人,才能有結婚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4. 婚姻有年齡的規定嗎 比如男的比女的大多少歲就不可以結婚的
1. 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最低年齡限制,而沒有規定最大年齡差異的限制。
2.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性需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性需年滿二十周歲才能結婚。
3. 法律並未對夫妻間年齡差進行具體規定,而是設置了結婚的最低年齡門檻,以確保當事人的婚姻行為是出於成熟的自願。
4. 若雙方都滿足最低年齡要求,無論年齡差異多大,均可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5. 若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則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況下是不允許結婚的。
5. 現在婚姻法結婚年齡是多少
一、中國公民法定結婚年齡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中國港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中國民法典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民法典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二、國家法律規定不可結婚的情況
除了未到法定婚齡不可以結婚的規定以外,國家法律還規定了以下幾種不可結婚的情況,快來了解一下,以免自己的婚姻成為無效婚姻。
1、近親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如果當事人是上述關系,那麼他們的結婚從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且還是違法的。所以,即使他們通過關系取得了結婚證,那麼這證也什麼作用都沒有。
2、重婚
這個很好理解,就是明明已經結了婚,還在法定配偶之外又和他人結婚的行為,這一條款其實又屬於重婚罪的范疇,也就是說不僅重婚的婚姻無效,重婚的當事人還已經犯罪,原配完全可以當法院對其進行起訴。
3、患有特殊疾病
有些疾病本就不適合結婚,並不是說肢體上很嚴重的殘疾,而主要指的是一些傳染性疾病,一旦結婚就會傳染給配偶,不包括缺胳膊斷腿和不會傳染的癌症等。
三、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證件
領結婚證需要帶的證件根據不同情況也是不一樣的: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本人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僑民須持有
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有
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男女申請結婚登記,那麼此時雙方都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如果有其中一方不完全滿足的話,那麼兩人最終都是無法領取到結婚證的,自然此時也就不能締結合法的婚姻關系,就算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也只能是同居關系,而不是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