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
一、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而沒有結婚證:
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又可橡緩肢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梁世:
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
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去開具婚姻關系證明時不要說是被藏匿,告哪姿訴工作人員說結婚證丟失。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否則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或起訴要求解決孩子撫養問題的,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對於「沒有結婚證該怎麼離婚」這個問題,要分情況討論,一般有三種情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是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並有結婚證的情況,證明遺失,那麼是可以辦理離婚的,但是前提是先要補領結婚證,拿到結婚證後再去申請離婚。如果是本來就不曾有過結婚證,那麼在法律上婚姻事實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沒有「離婚」一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