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再次明確傳遞一個強烈的訊號: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據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執行。事實上,堅持和完善婚姻登記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同時,婚姻登記的過程,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的重要環節,所以,中國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實際就是從法律層面再次強調: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② 婚姻登記條例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87 號 《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③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是何時頒布的
1、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頒布時間是2003年8月8日;
2、為你詳解,請你參考:
中文名稱
《婚姻登記條例》
頒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法規文號
國務院令第387 號
通過時間
2003年7月30日
頒布時間
2003年8月8日
實施時間
2003年10月1日
④ 我國最新出台的婚姻登記條例是什麼時候的
我國最新出台的《婚姻登記條例》是2003年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3年8月8日發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6章22條。
⑤ 新婚姻登記條例何時施行
1. 歡迎步入婚姻的新篇章!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387號令,於2003年7月30日,在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中,正式通過了《婚姻登記條例》。
3. 這項重要的法律文件,標志著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新里程碑。
4. 這部條例的公布,旨在規范和簡化婚姻登記程序,確保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享受到公正、便捷的服務。
5. 自2003年10月1日起,它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為無數有情人搭建了合法婚姻的橋梁。
6. 這次改革不僅是法律層面的進步,更是對社會和諧和個人權益的有力保障。
7. 它簡化了婚姻登記流程,減少了繁瑣的手續,讓愛情的承諾變得更加順暢和高效。
8. 通過這一新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我們期待看到更多幸福的家庭在法律的庇護下茁壯成長。
9. 讓我們一起攜手,見證這一制度的落地生根,為愛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