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中如何為犯法
我國《婚嫁法》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為違法行為,可視其情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② 婚姻法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
規定犯罪的法律是刑法,婚姻法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比如結婚 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等社會關系,其不規定犯罪。但是婚姻家庭中也可能發生犯罪行為,比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重婚 遺棄和虐待等,我國刑法都有相應罪名的規定。
③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婚內出軌判刑
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有外遇是違法的,但根據具體情況,違法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事實上,婚內出軌並不僅僅會引發社會道德譴責,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④ 哪些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
一、我國婚姻法的五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二、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的。
主要是家庭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犯罪行為如: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遺棄行為;以及重婚行為等。
三、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實施者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它既指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行凶、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現為以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壓抑等。家庭暴力還包括性虐待。
⑴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⑵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⑶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可能構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虐待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觸犯刑法第206條規定,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刑法第234條規定處罰。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觸犯刑法第257條規定,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遺棄罪
1、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五、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嬰和棄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之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不論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殘疾,父母都有義務予以撫養,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溺嬰屬於殺人罪,應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棄嬰構成遺棄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屬於虐待,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嬰兒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⑤ 新婚姻法規定那幾種違法形為要被判刑
婚姻法2001年修訂,之後還有幾次司法解釋,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都不規定什麼判刑,只有刑法規定犯罪和刑罰。
和婚姻家庭相關的犯罪有重婚罪、暴力干涉婚姻罪、破壞軍婚罪、遺棄罪、虐待罪等。
⑥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怎樣才算重婚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怎麼認定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繫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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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⑦ 新婚姻法規定出軌犯法
我國《婚姻法》並未規定出軌是違法行為,但是規定了因出軌造成離婚的賠償責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⑧ 婚姻法最新規定,婚內出現哪些行為的,等著吃牢飯吧
隨著社會越發開放,大家對婚姻不再像過去那樣保守,不再認為離婚是不對的、丟臉的事情;但是與此同時,整體上大家對於婚姻的責任感也在減弱。可能大家覺得婚姻中最壞的結果無非就是離婚了,但是,之所以有《婚姻法》,就表示婚姻關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在一段婚姻關系中,有些事情不能做,比如以下3件事情,一旦做了就是嚴重違法,不是離婚就能解決的,只能等著吃牢飯!
婚姻法保障大家婚姻自由、財產及人身安全的權益,同時也要求大家盡到義務,自覺遵守一夫一妻制,嚴格要求自己,不以身試法做違法的事情。不要以為婚姻只是兩個人的事,有什麼天大的事離婚就可以解決,一旦觸碰法律底線,吃牢飯就躲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