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涉及婚姻家庭糾紛的殺人案難判死刑
此類案件無論罪行輕重,在性質上都屬於事出有因,都是針對特定犯罪對象實施的犯罪,這就決定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相對來說要輕,人身危害性也要輕得多。因為他不是針對社會的,只是針對特定的犯罪對象。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間存在婚姻、鄰里、戀愛等密切關系,好多還是同一家族的成員,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員。
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貫徹保留死刑、堅決少殺、防止錯殺的政策,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范圍縮小到最低限度。在此基礎上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情況,對涉及婚姻家庭糾紛的殺人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是量刑首先要考慮的,婚姻家庭糾紛的殺人案在手段上一般不會很殘忍,動機、目的也是經過長期積累形成的;其次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如果行為人是被迫的,或長期受對方的壓迫不得已而為之,被害人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判死刑。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殺之,手段極其殘忍,可以考慮死刑立即執行。問題本身就值得商榷,家庭糾紛的刑事案件決定在適用死刑要慎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