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方向目標公司的借款債權如何實現
W公司為股東A(此處的股東A可以是多個股東共同出資)100%控股的目標公司,現在A欲轉讓其100%股權給B,A為股權出讓方,B為股權受讓方。W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曾向股東A借款用於公司運營;現在股權轉讓時,借款沒有償還,A在與B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B承債式收購A的股權。現在,A已經將股權全部過戶到B的名下並且已經經營一段時間,但是,B並沒有足額向A支付股權轉讓款,W公司欠A的借款也沒有償還,問題是:W公司向A的借款債務需要由誰來承擔?
作為股權出讓方股東A,怎麼實現自己的債權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對於一個案件中既有股權又有債權的糾紛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藉助司法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一、公司之間的借款是否有效?
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認為:借款合同系昊華公司與湖南湘化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昊華公司雖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並非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故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與中國昊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中民(商)終字第3753號
二、股權收購中,股權支付對價中包括股權和借款,股權轉讓款和借款是否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
股權和借款關系明顯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雖然在同一個案件中具有關聯性,但是當事人可以單獨就借款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綠洲公司以企業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請求海港城公司償還欠付借款1.3104億元及利息,銳鴻公司、綠創公司承擔相應連帶清償責任。綠洲公司在本案中請求償還的1.3104億元款項與股權轉讓款實為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權轉讓協議》是本案基礎性法律文件,與案件後續審理具有不可分割性。在綠洲公司並非基於與銳鴻公司的股權轉讓關系而是以借貸關系提出訴訟請求的前提下,本院以企業借貸糾紛來審理。
案例索引:《上海綠洲花園置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銳鴻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412號
三、股權收購方延遲履行付款義務,能否因此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返還股權?
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財產權利,不僅包括財產收益權還包括公司經營決策權等多種權利。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不僅直接影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影響目標公司的員工、債權人及其他相關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解除股權轉讓合同除應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外,還應考慮股權轉讓合同的特點。尤其在股權已經變更登記,受讓方已經支付大部分款項、且已經實際控制目標公司的情況下,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應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股權轉讓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與普通商品買賣合同不同,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不僅直接影響轉讓雙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波及合同外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債權人、勞動者及其他相關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因為,股權轉讓合同一旦履行,不僅在轉讓雙方間發生對價的對待給付,買方亦有可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改變公司經營理念,經營方針和經營航線,甚至從根本上顛覆公司原有經營與財務狀況,股權轉讓合同如若隨意解除,必然影響雙方及公司相關者的利益,並且與公司章程相沖突。
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主要合同義務已經基本履行完畢。與2015年11月19日案涉股權過戶時相比,銳鴻公司持有的海港城公司股權的價值及股權結構均已發生較大變化,故案涉股權客觀上已經無法返還。從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交易,關涉諸多方面,如其他股東對受讓人的接受和信任,記載到股東名冊和在工商部門登記股權,社會成本和影響已經傾注其中,動輒撤銷合同可能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股權轉讓協議》應繼續履行。綠洲公司關於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不予支持綠洲公司關於判令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故對綠洲公司關於返還股權及協助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綠洲花園置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銳鴻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919號
四、《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受讓方代償目標公司的債務並就目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而無效?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該條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限制的規定。作為法人主體的公司,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法律應保護其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對外投資,但投資具有風險性,如果允許投資的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有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或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因此,在《公司法》范疇下,公司可以對其他企業投資,但不能在出資時約定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一方代償公司債務的,不論是代償公司對第三人的債務,還是代償公司對合同一方(一般是轉讓方)的債務,均可以認定為構成股權對價的一部分,該約定內容並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第二條第4項約定鑫悅公司應採取措施促使新益公司在2014年8月31日前足額償還全部債務,並就償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訂立的《債務清償協議》約定,鑫悅公司代新益公司償還債務2.4億元。根據本案事實可見,鑫悅公司對新益公司原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其取得新益公司股權、成為新益公司出資人的條件之一,且該債務的內容、金額是明確的,鑫悅公司並非是在成為出資人之後再行對新益公司將來的不確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鑫悅公司不屬於《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對新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案例索引:《廣西金伍岳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貴州鑫悅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882號
五、股權受讓方和出讓方對於《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目標公司的負債有爭議時,如何約定債務的承擔方?
對於承債式收購,目標公司依然是債務人,只是股權受讓方需要向目標公司提供借款或者其他方式向目標公司注入資金用於幫助目標公司償債;而對於債務的承擔而言,股權受讓方本身就是債務人,應當與目標公司一起對債權人負責(並存的債務承擔即債的加入)或者取代目標公司成為債務人(免責的債務承擔)或者與目標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沒有明確是否為承債式收購的股權轉讓糾紛中,目標公司的負債以及或有負債如何承擔,在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文義的理解產生分歧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一)目標公司的債務承擔主體出現爭議時應結合協議約定條款上下文措辭進行綜合理解。
法院認為:債的加入屬於單方承諾,該允諾會使作出之人負擔義務,因此,只有在行為人作出清楚明確的願意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時,債的加入才得以成立。本案中,被上訴人巾幗公司、原審被告郭強主張上訴人太平洋公司已加入債務的主要依據是《補充協議書》第一條。而上訴人太平洋公司則認為,該協議約定清償《貸款合同》債務的主體是錦展公司,太平洋公司沒有作出過加入該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認為,從《補充協議書》第一條的表述分析,首先,根據前半句「乙方(太平洋公司)應確保目標公司(錦展公司)優先償還甲方(郭強)指定的目標公司債務22,000,000元」的表述,清償錦展公司22,000,000元前期債務的主體是錦展公司,太平洋公司作為錦展公司的大股東,負有督促錦展公司優先清償該部分債務的義務,但並不負有替錦展公司直接償還的義務。同時,原審被告郭強也明確表示系爭《貸款合同》的債務並非屬於可以優先償還的22,000,000元前期債務范圍。其次,關於後半句「對於目標公司在總額1.2億元內的剩餘債務原則上乙方全覆蓋,仍由目標公司陸續清畢」的表述,本院認為,上述表述雖然出現了剩餘債務由太平洋公司原則上全覆蓋的措辭,但是,「全覆蓋」並非法律用語,其含義不明,在「全覆蓋」的後面緊跟著寫明「由目標公司陸續清畢」,這一註解說明本案《貸款合同》的債務清償主體仍應當是目標公司錦展公司。太平洋公司雖是錦展公司股東,但一般情況下股東無需承擔公司債務,因此本案並不能因「原則上乙方全覆蓋」這一含糊表述認定上訴人太平洋公司同意替錦展公司承擔相應債務。
案例索引:《上海錦展生態園林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閔行巾幗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金融法院(2019)滬74民終291號
(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受讓方安排目標公司還款,並且在另外的協議中確認目標公司對原股東的借款債務,因此股權受讓方以債務加入的方式與目標公司一起承擔債務。
案情簡要:2012年8月3日,置業集團公司(甲方一)、豐台投資公司(甲方二)、容源公司(甲方三)、澍和公司(甲方四)、金典公司(乙方)共同簽訂了《股權轉讓意向協議》。恆豐公司為甲方100%控股的目標公司。2012年12月31日甲乙雙方簽訂了《產權交易合同》,對於債務的處理約定:12.1乙方受讓產權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標的企業原有債務由產權轉讓後標的企業承繼。同意標的企業在2014年12月25日前,清償標的企業對甲方的所有負債;敦促標的企業清償對其他債權人的所有負債。12.3乙方受讓產權後將原標的企業並入本企業或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標的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原標的企業的債務全部由乙方承擔。
法院認為:上述協議中約定的金典公司安排恆豐公司還款、同意恆豐公司分期還款的內容僅僅是對金典公司向置業集團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清償恆豐公司債務的具體方式的約定,指向的是清償債務之手段與方式,並未改變金典公司自願加入清償恆豐公司對置業集團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所負債務之義務,亦沒有免除恆豐公司債務之含義,故恆豐公司亦應就所欠置業集團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的剩餘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即恆豐公司應就剩餘所欠置業集團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債務款1.463億元與金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索引:《中鐵恆豐置業有限公司、北京金典銀橋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澍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容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民終555號
(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目標公司向股權出讓方的借款債務由股權受讓方作為目標公司借款款項的實際來源方的約定,並沒有免除目標公司承擔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
案情簡要:2016年7月29日,長興集團、長興樓飯店、顧漾與愛璞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有關諾廷山公司之100%股權的轉讓》1份,約定:愛璞公司收購轉讓方100%股權,協議價款為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200萬元及附屬權益,股權轉讓後的諾廷山公司應向轉讓方長興集團及關聯方歸還全部借款2.48億元(該款項由受讓方支付)。該協議中,目標公司均指諾廷山公司。
法院認為:從《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來看,該約定並未體現長興集團或其關聯方做出了放棄向諾廷山公司主張該2.48億元債權的意思表示;其次,該2.48億元的債權的權利人不僅有股權的轉讓方長興集團、長興樓飯店,還有常州德柏貿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好管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因此,股權的轉讓方亦無權代表其他公司放棄對諾廷山公司主張債權的權利;再次,該約定系合同中「協議價款」的內容。因此,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應當理解為,解決雙方股權轉讓的對價及對價如何支付的問題。此處括弧中的內容也僅系對股權受讓方應當支付對價的強調,並非如上訴人所理解的免除了諾廷山公司的付款責任;最後,諾廷山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向長興集團及其他債權人支付款項的事實,亦能佐證各方當事人並未做出免除諾廷山公司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
案例檢索:《常州市長興集團有限公司與常州長興諾廷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4民終2742號
(三)股權受讓方作為目標公司償還借款債務的款項來源方,以債務加入的方式與目標公司一起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愛璞公司承擔債務的性質為債務加入並無不妥,據此,諾廷山公司依法應當繼續承擔還款責任。有關諾廷山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諾廷山公司應向長興集團及關聯方歸還全部借款,由股權受讓方愛璞公司作為諾廷山公司借款款項的實際來源方,實為愛璞公司向諾廷山公司原股東支付股權對價的一種方式,該股權轉讓協議亦未變更訴爭債務的承擔主體;愛璞公司對於諾廷山公司的債務予以承擔付款責任的行為,並非一種債務轉讓行為,而系債務加入,該債務加入行為並不免除諾廷山公司對原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協議系對於債務加入方愛璞公司的付款期限的約束,對於諾廷山公司原有債務履行期限並未作出變更。故該院對諾廷山公司辯稱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意見不予採納。
案例索引:《常州市長興集團有限公司與常州長興諾廷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4民終2742號
(四)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股權受讓方同意償還目標公司向股權出讓方的借款,並且為該借款債務提供擔保,可以認定為股權受讓方以債務加入方式與目標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要:三環公司為國有企業,曾持有雙鷗公司100%股權。在三環公司持股份期間,三環公司和雙鷗公司曾發生經濟交易與借款往來。2015年9月30日,三環公司與雙鷗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雙鷗公司累計向三環公司借款22,561,890.27元,同日,海洋公司出具《產權受讓申請書》。在《產權受讓申請書》中載明海洋公司意向受讓三環公司持有的雙鷗公司100%股權,並向三環公司承諾海洋公司成為受讓方後同意償還標的企業分別向三環公司和三環集團公司共計2,278萬元的借款,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同時按三環公司要求提供不少於4,000萬元的有效資產作為合法擔保,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標的企業工業出讓土地權證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償還給三環公司和三環集團公司等內容。
法院認為:前述約定為海洋公司在前述債務的范圍內承擔雙鷗公司的債務,為債務的加入。現約定償還借款的條件已成就,海洋公司應在前述約定的債務范圍內向三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審予以維持。
案例索引:《湖北三環汽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湖北雙鷗汽車飾件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終6420號
(五)股權受讓方承債式收購方式受讓目標公司100%股權,並約定股權受讓方對目標公司向股權出讓方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股權受讓方和目標公司應當共同向股權出讓方償還借款及利息。
案情簡要:2014年6月26日,原告萬潤公司與被告萬潤置業公司、文化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萬潤公司將其持有的萬潤置業公司10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文化公司,文化公司以承債式收購方式受讓標的股權;文化公司對萬潤置業公司欠萬潤公司的409053491.05元的股東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文化公司、萬潤公司應當於2014年9月30日前向萬潤公司清償如上全部股東借款。原告萬潤公司與被告萬潤置業公司及文化公司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和解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當事人均應依據有關協議履行還款義務。現文化公司、萬潤置業公司因未如期支付股權轉讓款存在違約行為,因此產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應當由違約方承擔。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文化公司對萬潤置業公司欠萬潤公司的409053491.05元的股東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萬潤置業公司及文化公司應當共同向萬潤公司償還欠款利息
案例索引:《沈陽萬潤新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沈陽萬潤新城置業有限公司、沈陽文化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民初518號
六、結論
如前所述,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目標公司對出讓方的股東借款,出讓方具有股東和債權人的雙重身份,在股權轉讓交易中,作為股權出讓方要實現自己的債權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
在股權轉讓中將目標公司對出讓方的債務計入目標公司的凈資產中,在股權轉讓計價中一並考慮,並不需要單獨對該債務進行剝離或者清償處理。在股權轉讓完成之後,由受讓方促使或安排目標公司予以償還。股權受讓方需要對該借款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對該借款提供擔保。
股權轉讓的同時,將該債務一並轉讓給受讓方,並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受讓方可以主張抵消權。這種方式通常在目標公司並沒有充足的資金提前進行清償時採用。股權受讓方同樣需要與目標公司一起對出讓方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在股權轉讓之前,要求目標公司對該債務進行清償或提前進行清償,這時目標公司的凈資產並不會減少,也不會影響股權轉讓的作價。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目標公司有充足的現金資產用於清償債務。
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需要交易雙方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股權出讓方應當盡可能採取降低自身風險的方式來完成股權轉讓並實現自己的債權。
劉友群律師,研究生學歷,法學功底扎實,工作穩健求實。以專業、嚴謹和負責的工作態度贏得當事人好評。參與辦理數百件民商事案件,擅長辦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房產建工、婚姻繼承、侵權責任、公司糾紛等類型案件。
Ⅱ 婚內出軌,寫下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內附靠譜範本)
隨著社會快節奏的進步與發展,當今社會婚姻關系越來越脆弱,我國的離婚率每年呈現遞增的趨勢。關於婚姻問題,尤其是婚外戀的現象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離婚糾紛和訴訟案件也呈現遞增趨勢。
婚戀雙方的不安全感越來越強,為了給彼此之間的感情加上一個"平安險",使其婚姻更加長久,故許多夫妻之間會在婚前或則婚後簽訂一個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
是指夫妻雙方二人為維護雙方的感情經協商一致簽訂的書面協議。
主要內容表現為夫妻各方應忠於雙方的感情,維系雙方的關系,若一方背叛雙方的感情或關系時,應向對方承擔某種責任,約定責任的常見形式是 支付賠償金或者其他財務形式 的補償。
效力爭議:
以國內首例「忠誠協議」案例為例:
曾某與前妻離婚後在常州創業,1999年,通過徵婚與同是離異的賈某相識並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
協議約定了雙方的互敬互愛,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
2001年8月,賈某發現了曾某和一年輕女子的婚外戀情,曾某的不忠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賈某的反訴請求,即判決離婚的同時判令曾某向賈某支付30萬元人民幣。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不久即撤訴,一次性賠償賈某30萬元人民幣。
可見,在全國首例夫妻「忠誠協議」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忠誠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在此之後,並非所有的法院判決都支持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面對同樣的情形,在南京溧水縣法院審理類似離婚案件,原告在離婚的同時要求對方按照「忠誠協議」約定賠償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並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確實存在著較多的爭議。
關於夫妻一方違反「忠誠協議」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間簽署的「忠誠協議」並不是當然無效。 妻之間簽署的任何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第三人、社會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
那麼,目前在認定「忠誠協議」效力的審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趨勢呢?從多個審判實例中觀察到,目前在這些案件中呈現出兩個趨勢:
第一, 損害賠償金的調整 。通常情況下,為了體現出「忠誠協議」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一般會被制定為一個「天文數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則顯然會影響另一方的實際生活,如不支持則與法院認定「忠誠協議」的履行力存在沖突。
第二, 凈身出戶條款不予支持 。在大多數「忠誠協議」中都有「凈身出戶」的表述,通常是約定過錯方在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過錯方獲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講,該條約定違反了一項「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的原則。哪怕是出軌方掙錢的能力極其強大,一年裡能掙出普通人一輩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會全部剝奪其婚內財產。所謂的『凈身出戶』,違背了法律的原則問題。
「夫妻忠誠協議」如何約定才能有效,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 雙方必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且意思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 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且不違背公平原則。
例如在協議中規定: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簡訊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或者是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諸如此類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明顯違背了社會常理。
所以, 在協議中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人格權、公平原則等是明顯不合理的約定,是不能被法官所支持的。
三、 在協議中 不得出現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 ,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並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四、 但賠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 。在「忠誠協議」中,很多人覺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軌後給予經濟賠償,約定的數額越高越有威懾作用,萬一丈夫或妻子出軌,得到賠償也越多,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往往過高。
然而,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因為如果直接按照該協議判令違約方承擔約定的給付數額,很可能造成違約方生活困難,以及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判決了也很難執行,只會引發或者激化矛盾。
因此,「忠誠協議「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畸高,法院會酌情裁減。
五、 需有足夠證據支撐獲得賠償才有保證 。夫妻雙方的「忠誠協議」,約定了符合一方經濟能力的賠償數額,去法院起訴對方時,還要有能夠證明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的確實證據,如證明丈夫或妻子出軌的事實。
判決時,法官以證據為基礎,如果證據不充分,即使有協議也無法得到賠償。
六、 關於財產賠付、分割約定是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 。夫妻忠誠協議不同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法院在判決中認可夫妻忠誠協議,也是基於准予離婚的前提。
如果一方僅依據夫妻忠誠協議以對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忠誠協議(1)
姓名(男方): 身份證號:
姓名(女方): 身份證號:
為兌現夫妻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雙方自登記結婚之日起直至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之日(婚姻關系終止之日為雙方離婚或是一方死亡之日),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有任何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二、任一方有下述行為之一,均屬於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1、一方有嫖娼或賣淫行為;
2、一方與異性的偶然婚外性行為;
3、一方與異性的長期通姦或同居行為;
4、一方出現配偶不知情的血緣關系子女;
5、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婚戀、情人等不正當男女關系;
6、一方與異性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比如接吻、愛撫等;
7、一方與異性單獨相處在封閉、隱蔽場所,同時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8、一方與異性長期、頻繁的存在通訊聯系,同時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9、有異性出現,主動承認自己為第三者,並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如親吻合照、開房記錄、曖昧往來簡訊、單獨共同旅遊等證明存在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的證據)予以直接證明的;
10、一方與異性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信息往來,經配偶勸阻過一次不予悔改的;
11、一方與婚外異性對外公開以情侶、夫妻相稱的行為(對外公開指在公眾場合或是對三人以上人員以夫妻相稱);
12、其他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三、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之一的,經雙方協調未果的,另一方可立即申請離婚;
2、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則夫妻共同財產坐落於 房產所有權份額全部或 %部份歸另一方所有;
3、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雙方其餘未在第三條第2款列明的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分配時,均按照 : 比例分割,違約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車輛、現金等一切有形或無形資產);
4、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應向另一方支付 元整精神損害賠償金。
四、本協議中有關夫妻財產分配的約定視為夫妻婚內財產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銷。
五、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銷本協議或反悔。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Ⅲ 晚清四大冤案是什麼楊乃武與小白菜受過哪些酷刑張文祥是被凌遲處死的嗎求凌遲的過程!謝謝!
①
四大冤案:楊乃武與小白菜、楊三姐告狀、張文祥刺馬案、淮安奇案
楊乃武於道光十六年(1836年)生於浙江省餘杭縣城內(今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餘杭鎮)一個小康之家,自幼勤奮好學,為人正直。楊乃武結過三次婚,首為吳氏,次為大楊詹氏,後死於難產。繼娶小楊詹氏,即案發時之妻,後直至終老。
②
楊乃武與小白菜受過哪些酷刑:
小白菜本名畢生姑,乳名阿生,小楊乃武15歲,其父畢承祥,後來一些文藝作品中稱其為畢秀姑。小白菜八歲時隨母再嫁到餘杭縣城,其母嫁給喻敬天為妻,小白菜稱喻為繼父。與楊乃武是鄰居,與葛品連也是鄰居。葛品連之父葛奉來,早年死亡。葛品連之母也是帶子再嫁給沈體仁為妻,沈體仁則是葛品連的繼父。小白菜11歲時,經其母喻王氏與葛品連之母沈喻氏訂明,將小白菜嫁給葛品連為妻。葛品連成年後由繼父將其薦至豆腐店當伙計。小白菜16歲時,葛品連便想將小白菜娶過門。小白菜與葛品連於同治十一年三月初四成親,小白菜即為葛畢氏。
此時,楊乃武正好在澄清巷口新造樓房三間。造房時由沈體仁監工,得知楊乃武還有新房多餘出租,就告訴了葛品連之母沈喻氏,沈喻氏通過趙蘭榮,向楊乃武租了樓房一間給小白菜夫婦居住,每月租金800文,楊乃武和小白菜就在同一樓房內居住。葛品連仍在豆腐店幫伙,由於早上起得很早,有時晚上就宿在店中。小白菜一人在家,閑來無事,經常去楊乃武家中走走,有時就在楊乃武家與楊乃武同桌吃飯。小白菜還學起誦經,因識字不多,就請楊乃武教。開始,大楊詹氏還在,小白菜與楊乃武來往頻繁不至被人非議。同治十一年九月初八日,大楊詹氏因難產去世,整座樓房有時就只剩楊乃武和小白菜兩人。小白菜仍和以前一樣,不避嫌疑,與楊乃武來往甚密。後來有關楊乃武和小白菜有姦情的流言街坊鄰里都知道了。小白菜夫婦在楊乃武處住了一年以後,楊乃武提出要求把房租增至每月1000文。小白菜夫婦覺得難以承受,就另行租了太平巷王心培隔壁的房子居住。
大楊詹氏死後三個月,楊乃武和小楊詹氏即詹彩鳳結了婚。次年八月,楊乃武參加癸酉科鄉試,中了浙江省第一百零四名舉人。
案情發端
同治十二年十月九日,在豆腐店幫伙的葛品連因身體不適回家,途中數次嘔吐。大約早飯也未吃,便在糕點店買了粉團吃。到了家門口,還嘔吐不止。到家後就躺到了床上,他自以為又得了流火疾,便要小白菜去買桂圓和東洋參煎服。葛品連服用後並未見好,病情反而更為沉重。午後,葛品連病情沉重。延至申時,葛品連便死了。
葛品連死後的第二天晚上,屍體的口、鼻內竟流出血水。葛品連的義母馮許氏見後懷疑葛品連是中毒而死,便與沈喻氏等眾親友商議,請求官府前來驗屍,以驗明葛品連是否中毒致死。如系中毒而死,則請查根究底。此事告知了地保王林,當晚便請人寫好了呈詞。次日一大早,在地保王林的陪伴下,沈喻氏便向縣衙提交了要求驗屍的呈詞。
知縣初訊
餘杭縣知縣劉錫彤,時已年近七十。劉錫彤接下呈詞,正准備與仵作沈祥及門丁沈彩泉等前去勘驗,恰好生員陳竹山來衙為劉知縣診病。陳竹山與劉錫彤關系密切,常來常往。於是一邊診病一邊就談起了即將去勘驗的事。陳竹山得知是為葛品連驗明死因,就把他在走街串巷時所聽說的有關楊乃武和小白菜之間的傳聞告知了劉錫彤,還說,街坊鄰居都認為葛品連之死是楊乃武和小白菜因奸謀毒所致。
之後,劉錫彤帶著仵作沈祥及門丁沈彩泉來到了葛品連停屍處。仵作沈祥驗得葛品連屍身仰面作淡青色,口、鼻內有淡血水流出,身上起有大泡十餘個。但用銀針刺探喉部卻呈青黑色,擦之不去,不似是砒毒之徵,心下疑惑。於是只是向知縣稟報說是中毒身死,卻未報何毒致死。劉錫彤也未問。沈彩泉問沈祥,沈祥說可能是生煙土中毒致死。沈彩泉說不可能是生煙土,服生煙土皆為自服,是自殺,不是他殺,肯定是砒毒致死。沈祥不服,便與沈彩泉爭執了起來。本來試毒的銀針應該用皂角水多次擦洗,結果也都忘了。劉錫彤惑於陳竹山之言,竟相信了沈彩泉的話,認為葛品連是砒霜中毒而死。當即將小白菜叫來訊問,問她「毒從何來?」小白菜答「不知」。劉錫彤即將小白菜帶回縣衙審問。
劉錫彤將小白菜帶回縣衙後,對其進行嚴刑拷打。據當年《申報》載,小白菜受的刑是「燒紅鐵絲刺乳,錫龍滾水澆背」。酷刑之下,小白菜作了與楊乃武系因姦情而謀害親夫葛品連致死的供述。
小白菜作完口供後,已是次日凌晨三更,劉錫彤一得到小白菜的供詞,立即派一王姓書辦並帶民壯阮德等前往抓捕楊乃武。阮德和書辦將楊乃武強行帶到縣衙。楊乃武半夜三更平白無故被強行帶至縣衙,窩了一肚子的火。當知縣訊問時,不但否認與小白菜因奸謀毒之事,還以粗暴的態度頂撞劉錫彤,使劉錫彤大為惱火。楊乃武得知小白菜的供認說是初五交給其砒霜。於是,託人要求岳母本家親友為其作證,證明其初五日在南鄉除靈立繼,初六日才回餘杭城內。意在否定小白菜供認的初五日交砒霜的事實。楊乃武岳父的干兄弟監生吳玉琨、楊乃武岳父之侄詹善政、楊乃武的堂兄增生楊恭治及沈兆行、馮殿貴等人即按此要求向餘杭知縣遞交了公稟。
由於楊乃武有舉人身份,系天子門生,不能用刑。劉錫彤束手無策,無法獲取定案的口供。次日,便呈報杭州知府,要求革去楊乃武的舉人身份。杭州知府陳魯又通過浙江巡撫楊昌浚向朝廷具題。同治皇帝在楊昌浚的具題上親批:「楊乃武著革去舉人,其因奸謀死本夫情由,著該撫審擬。」
杭州府再審
葛品連死後第十天,即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劉錫彤便將楊乃武和小白菜及全案卷宗解至杭州府。但楊恭治、吳玉琨、詹善政等人為楊乃武所作的初六日才回餘杭城內的公稟卻被劉錫彤壓下了,沒有隨卷宗上呈杭州知府。
此時楊乃武革去舉人的御批已下,知府陳魯便動用大刑,楊乃武熬刑不過,只得承認與小白菜因奸謀毒之事。當陳魯追問砒霜來源時,楊乃武便編造了從杭州辦完中舉手續回餘杭的途中,在本已熟識的倉前鎮愛仁堂葯店「錢寶生」處以毒鼠為名購得的。陳魯得到這一口供,以為案情已經大白,便叫劉錫彤將錢寶生的證詞取來。
「錢寶生」來到縣衙後,說自己不叫錢寶生,叫錢鹿鳴,又名錢坦,也沒有賣砒霜給楊乃武。劉錫彤反復做錢坦的工作,並表示不會追究其賣砒霜的罪責,也不會把他送到杭州府作證,並給錢坦寫了書面保證。錢坦後來同意按劉錫彤的意思作證。
陳魯得到「錢寶生」的證詞,又有楊乃武和小白菜的供認,就認為鐵證如山,可以定罪判刑。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杭州知府陳魯作出判決,以因奸謀殺親夫罪處小白菜凌遲之刑,以授意謀害他人親夫處楊乃武斬立決,上報浙江按察使。
浙江按察使蒯賀蓀,開始覺得案有可疑。因為楊乃武乃是個舉人,他自己也是個舉人。他不太相信一個舉人會為一個女子而拋棄自己的前程不說,還得賠上自己的性命。於是,他找來劉錫彤,詢及本案的經過情況,是否有不正常的情況。這劉錫彤向按察使拍胸脯保證,說此案鐵證如山,絕無冤屈。蒯賀蓀見此,也就放心了。遂將案件按照杭州知府的意見上報浙江巡撫楊昌浚。
在此期間,楊乃武在獄中,書寫了關於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申訴材料,由其妻小楊詹氏即詹彩鳳向杭州各衙門申訴,但沒有引起浙江巡撫及臬司等地方官員的重視。
到北京告「御狀」
同治十三年四月,楊乃武之姐葉楊氏隨帶楊乃武岳母家的長工王廷南、王阿木,從上海乘輪船到北京,經在京的同鄉京官指點,向都察院遞交由楊乃武所寫的申訴材料。事先商定由王廷南進都察院遞交,臨進都察院前,王廷南說自己目力不濟,要王阿木進去遞交。這王阿木就說自己是王廷南。這樣,王阿木就被當作王廷南遞解回浙江杭州。
都察院接受了楊乃武的呈詞後,就下文給浙江巡撫,要求復審此案。楊昌浚將此案交杭州知府陳魯復審,結果當然只能維持原來的判決。
由於楊乃武之妻小楊詹氏多次在杭州各衙門鳴冤叫屈,杭州城內大街小巷傳言紛紛。此事引起了當時紅極一時的紅頂商人、江南葯王胡雪岩的關注。楊乃武之妻得到了胡雪岩的資助,有了再次進京的經濟能力。同治十三年九月,楊乃武之妻詹彩鳳隨帶其娘家幫工姚士法,攜帶楊乃武的呈控材料去北京,向步軍統領衙門遞交了這一材料。步軍統領衙門將楊乃武的申訴情況上奏皇上,皇上諭旨,將此案交浙江巡撫楊昌浚督同臬司親提嚴訊。但楊昌浚並未親提嚴訊,而是將此案交給剛到任的湖州知府錫光以及紹興知府龔嘉俊、富陽知縣許嘉德、黃岩知縣陳寶善共同審理此案。湖州知府錫光參與幾次審理後,即找了個借口不再參與審理,不知原因何在。後來主要由龔太守審理此案,但不久便遇到同治皇帝駕崩等國家大事,又碰上全國性的考試,所以此案一拖再拖結不了案。
刑部大審
由於案件久拖不決,社會影響又大,刑部給事中王書瑞上奏要求重審此案。兩宮皇太後命浙江學政胡瑞瀾復審。胡官居學政,雖通學術,卻不諳刑名,難以勝任,兼之素與楊昌浚相熟,也未能推翻原判。
此後,該案又經歷重重周折,送達刑部。刑部在審查案卷過程中發現了一些疑點。
浙江籍的京官也非常關心家鄉這一轟動全國大案的審理情況。他們經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分析判斷,認為本案是一起冤案。於是他們聯名向都察院提交呈狀,根據刑部提出的前述案中疑點,又增加了他們聽聞來自家鄉的消息。都察院接到呈詞後,即向兩宮皇太後、皇上奏請。兩宮皇太後竟批准了都察院的奏請。
刑部接下此案後,便調集本案的有關證人及楊乃武和小白菜進京。由於當時本案的主要證人錢坦已死,刑部也無法依靠證人的證詞和人犯的口供定案。雖然在審理時發現楊乃武和小白菜都受過酷刑,與楊昌浚具題、胡瑞瀾上奏中所說的並無刑訊一節顯有不符,且楊乃武和小白菜也都推翻了原先因奸謀毒的供述,但刑部認為僅憑這些也難以定案。在審問進京人證的過程中,刑部官員發現餘杭縣令劉錫彤所勘驗的葛品連中毒身死的屍體勘驗結論值得懷疑。於是經請得旨意,將葛品連的屍棺運至北京,重新勘驗葛品連的死因。
光緒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會寺開棺驗屍。由於此案影響很大,所以前來觀看開棺驗屍的人非常多。經仵作荀義、連順喝報,驗得葛品連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黃白色,確屬無毒因病而死。在場的劉錫彤以及原驗仵作沈祥也都不得不認可了這一鑒定結論。刑部官員還訊問劉錫彤、沈祥原驗情況,兩人承認,原驗時,試毒銀針並未按要求用皂角水反復擦洗,不符合朝廷規定的檢驗要求;沈祥向劉錫彤只報服毒而死,卻未報何毒致死,等等。
據此可見,楊乃武和小白菜確系冤枉。他們原來所作「因奸謀毒」的有罪供述顯然均為虛假。於是,刑部上奏皇上,革去了劉錫彤知縣之職。其他相關審理官員也各自因審理不利而遭受處罰。楊昌浚、胡瑞瀾、陳魯等皆被革職,劉錫彤則被從重處罰,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且不準收贖。沈祥被判杖八十並徒刑二年,沈彩泉被判杖一百並流二千里。楊乃武、小白菜冤屈被洗刷,但亦被處杖八十與杖一百。至此,案件審結,其時為光緒三年二月十六日,案件審理全過程歷時約四年。
楊乃武回到餘杭後,曾去上海《申報》做過事,不久仍回餘杭,以種桑養蠶度日。於民國三年(1914年)病故,享年74歲。小白菜回到餘杭後,終因親友無靠,衣食無著,真的入庵做了尼姑,法名慧定。小白菜於民國十九年(1930 年)圓寂,享年75歲。
③
凌遲的過程我不太清楚,不過這個看看對你是否有用:
凌遲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代,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刀四切兩腿。 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凌遲刑被廢除。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鑒賞,並要得到贊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凌遲。凌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畢命。所以,凌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凌遲。 元代執行凌遲,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凌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凌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雲:「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里記劉瑾被剮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你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凌遲時將人割千刀以上並非虛詞。 先說劉瑾。正德五年(1510),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聖旨特批,將他「凌遲三日」,然後還要銼屍梟首。執行十的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有詳細的記述: 是日,予同年陝西司主事胡遠該監斬,錯愕,告於上述劉先生璟曰:「我如何當得?」劉回言:「我叫本科幫你。」予因應之。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隨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凌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御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凌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銼屍,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劉瑾把持朝政時,殘害忠良,作惡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場固然使人解恨,但從他受刑的過程來看,凌遲這種刑罰不能不說它確實慘無人道。 再看鄭鄤。若說劉瑾被凌遲是罪有應得,而鄭鄤受如此酷刑卻使人感到惋惜。鄭鄤是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及第,他的文才與聲望曾名噪一時。崇幀初年,由於朝廷內部黨派之爭引起政治糾紛,鄭鄤也被卷了進去,他被人告發說犯有「杖母」和「奸妹」兩項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後由崇禎皇帝朱由檢親自批示,予以凌遲處死。 關於鄭鄤一案的詳細背景與是非曲直,這里不作具體考述,我們只講他受刑的大致經過。崇禎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聖旨下達讓當日執行,有司官員立即下令傳齊有關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當時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側甘石橋下四牌樓(後世簡稱西四牌樓,即今北京西四),處決死囚常在這里進行。按平常的慣例,斬首在西牌樓下,凌遲在東牌樓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夥人役在東牌樓旁邊搭起一座棚子,裡面供監斬官等人在此就座,棚子前面豎起一根上邊有分叉的粗木桿。不一會,行刑的劊子手們也提前來到,他們每人帶一隻小筐,筐里放著鐵鉤和利刃。劊子手們取出鐵鉤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鋒利。辰、巳時分,監斬官帶校尉、人役等押著鄭鄤來到刑場。鄭鄤被暫時停放在南牌樓下,他坐在一隻大籮筐里,沒有戴頭巾也沒有穿鞋襪,正在向一名書童絮絮不休地屬咐家中後事。這時,圍觀的群眾人山人海,把周圍的道路、空場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頂上都爬滿了人。有位吏役說,西城察院的官長還未到,必須稍停片刻,正說著,那位官長由隨從前呼後擁,分開密集的人群向這里來了。就位之後,他高聲宣讀聖旨,由於周圍人聲嘈雜,他都念些什麼,人們聽不清楚,只聽他最後的一句是:「照律應剮三千六百刀。」劊子手齊聲附和,聲如雷震,圍觀的群眾莫不心驚膽顫,兩腿發抖。只聽得三聲炮響,之後開始行刑。人群更加騷動起來,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長脖子,想看看劊子手怎樣剮人。但由於近處的人圍得密不透風,稍遠一些就看不見行刑的場面。過了好大一會兒,只見那有分叉的粗木桿上垂了一條繩子,有人在木桿後面拉動繩子,繩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東西,鮮血淋漓,原來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桿最高處。這說明犯人的肉已被割盡,開始剖腹取五臟了。又過了一會,木桿上的繩子放下來,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顆人頭,這說明鄭鄤已被砍了腦袋,懸掛示眾。接著,又把鄭鄤的軀體也掛了起來,使他的胸貼著木桿,背朝著眾人,大家看見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條一縷的,卻沒有割掉,千百條密麻叢集,就像刺蝟似的。這時,凌遲之刑宣告結束,有兩名校尉手舞紅旗,騎著快馬同東飛馳,他們是去宮中把剮的刀數向皇帝報告。後來,有劊子手把鄭鄤的屍體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條條的出售,據說人們買這些人肉是作為配製瘡疥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遲之刑。統治者對農民起義的首領一旦捕獲,總是要凌遲處死。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將領林鳳翔、李開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遲示眾。捻軍首領張洛行、賴文光兵敗被俘,也受了凌遲之刑。太平天國的著名領袖石達開在大渡河兵敗,向四川總督駱秉章投誠,但沒有受到寬大處理,清廷傳旨將石達開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處決,駱秉章這個鎮壓農民起義的劊子手竟殘忍地對石達開等使用了凌遲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駱秉章率領清兵把石達開和宰輔曾仕和、中丞黃再忠等綁赴刑場。石、曾二人分別被面對面縛在兩個十字木椿上。執行凌遲時,劊子手先對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過,慘叫狂呼,石達開斥責他說:「為什麼不能忍受此須臾時間?」曾仕和這才緊咬牙關,不再叫喊。石達開受刑時,被割一百多刀,他從始至終默然無聲。石達開的凜然正氣和堅強意志使清軍官兵感到震驚,四川布政使劉蓉說他「梟桀堅強之氣溢於顏面,而詞句不亢不卑,不作搖尾乞憐語。……臨刑之際,神色怡然,實丑類之最悍者。」 凌遲之刑一直延續到清末。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沖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