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外婚姻到哪裡辦理登記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應當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具體是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㈡ 出國人員去哪裡辦理結婚登記
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主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負責。但現役軍人、公安人員、武裝警察、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國家重要機密的人員,不得在駐外使、領館或居住國辦理婚姻登記。
若在境內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需共同前往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而若在境外辦理,則雙方需共同前往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
對於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的情況,出國人員可以選擇回國內辦理。而在居住國辦理的結婚登記,若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我國也將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