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叫可撤銷婚姻
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貳』 配偶有重大疾病,是否可以撤銷婚姻
當涉及婚姻撤銷時,首要考慮的是配偶在婚前是否如實告知重大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若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有義務向另一方如實告知。若未履行此義務,則另一方有權在知曉或應當知曉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此規定旨在保障婚姻雙方的知情權,確保在婚姻關系建立前,雙方能夠充分了解對方的健康狀況,做出明智的決定。對於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一方,另一方擁有撤銷婚姻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權利的行使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逾期將喪失。
為了確保婚姻關系的合法性和雙方權益的保護,建議在婚前進行充分的溝通,了解對方的健康狀況,特別是對於可能影響婚姻生活的大病情況。同時,遵循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的透明與誠信,有助於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總之,婚姻撤銷權在於是否在婚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若未告知,另一方有權利在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規定體現了對個人知情權的尊重和對婚姻穩定性的維護。在婚姻建立前,雙方應坦誠相待,共同為婚姻關系的健康發展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