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了解一下婚姻法中的近親的范圍
你說的情況屬於第4代旁系血親,法律上不禁止通婚。但是從優生優育的角度考慮,應該謹慎行事。
因為男方和女方共同的祖先可以追溯到各自祖父和祖母的父母(即曾祖父和曾祖母),從自己這一輩開始計算為1代,父輩2代,祖父輩3代,曾祖父被4代。因此不在法律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內。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真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已身從出的的直系長輩血親和從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輩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你們顯然不是這種情況。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知道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在輩分上相當於或高於父母的旁系長輩血親,在輩分上相當於或低於子女的旁系晚輩血親以及在輩分上同自己相當的同輩旁系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系遠近的。世代計演算法一輩為一代,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已身為一代,然後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二代,數至祖父母為三代;向下數至子女為二代,數至孫子女為三代,依此類推。在計算旁系血親時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確定世代,同源於父母的為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此類推。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已身相對而言)的旁系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輩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輩分不同的有伯、叔、姑與侄子,舅、姨與外甥子女。超出這個范圍,就不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了。計算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其本身為一代,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② 婚生子女與父母關系
父母子女,又稱為親子關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子女是血親關系中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法律關系的核心。根據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我國婚姻法將父母子女關系分成兩類: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習慣上稱之為親生父母子女。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血緣為紐帶,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又稱之為法定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其特點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法律行為或法定的撫養事實而成文,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這兩類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有其共同點,即他們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也有區別,即二者產生、終止的原因不同。婚生子女的概念可以定義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在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否屬於婚生子女?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雙方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通常認為,婚姻法第12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子女如果系在其父母的婚姻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之前受胎或出生的,仍然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應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