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樣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什麼樣的 債務 不是 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 非法經營 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三)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由此看來, 債務清償 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 贍養 義務的老人支付 贍養費 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 購房 ,婚後房屋由雙方共 同居 住且為 夫妻共同財產 ,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 個人債務 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 婚前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二、夫妻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後,如果屬於如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的等情況下要求配偶歸還 1、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 離婚協議 ,或者在 夫妻財產 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2、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 債務人 獨自承擔: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 嫖娼 、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如果是在 離婚訴訟 中進行債務分擔,由不是債務人的配偶一方負舉證是否屬於個人債務。 最新關於 夫妻債務 的司法解釋中,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 債權人 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