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登記處說要在戶籍證明上註明我的婚姻狀況,這個怎麼辦啊手寫可以嗎我是山西大同的,有本地的好人
不可以,這個需要村委會的人開證明,要公章的!望採納
2.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怎麼改
拿上結婚證到你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變更你戶口中的婚姻狀況一欄的內容,到你老婆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她戶口中的婚姻狀況一欄的內容,你到你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要求變更婚姻狀況,那人家答復你的就是「先遷戶後變更了」。派出所只能變更轄區內的戶籍人口的戶口信息,屬於其他派出所的戶籍他變更不了。
3. 山西省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復婚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華僑或港澳台同胞申請結婚、復婚和自願離婚登記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現役軍人或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各地、市、縣(區)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各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在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第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第七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管理婚姻檔案資料,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查處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開展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儉、健康婚俗。第八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配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由民政助理員兼任,二萬人以上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並應保持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相對穩定。第九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第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月不得少於四天;縣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行全日制辦公。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本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應到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第三章婚姻登記第十二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第十三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二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張。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件。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依照《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規定,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戶籍為外省現在本省臨時居住的,須持本省臨時戶口、原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委託書。
男女雙方戶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則上不予登記。如男女雙方或一方父母戶籍在本轄區內,可以到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並提供當事人父母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由本單位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村民、城鎮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到本轄區外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本轄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必須如實填寫婚姻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