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證公證書去哪裡辦
—般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但是,國內公證後的文件一般是用於國外,所以並不一定要在當地做公證(除特殊情況),全國范圍正規公證處皆可進行公證。,(一)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三)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四)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一)申請。申請是指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二)受理。受理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運握請,初步作出接受辦理的決定。,(三)審查。審查是整個公證程旁緩慶序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決定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的關鍵。,(四)取公證書。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五)交費。公證費是指國家公證哪姿機關在行使公證職能過程中,依法定標准向申請公證當事人徵收的有關費用,它是國家司法規費的一種。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後,應按照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核定的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涉外結婚公證如何辦理,大體流程為: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後尋找公證機構,向公證機構提交證件、證明材料,公證機構開具證明,涉外結婚公證使用者領取和使用該公證證明。,當事人要向公證機構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一)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戶口已注銷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二)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三)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代理人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需注意的是,如果該公證文書用於國外,根據不同的國家要求,以及使用目的不同,還應送到我國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進行認證,才能在國外使用。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 結婚證公證書去哪裡辦
結婚公證書可以在夫妻雙方結婚登記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
不過,如果當事人想要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的話,需要先發函到婚姻登記地進行調查。因此,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公證書的話,時間會比較長一些。
結婚公證是指,男女雙方已經在民政部門合法領取結婚證的一個證明。結嫌中婚證公證需要男女雙方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需要是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親自到公證處辦理。辦理婚姻公證書的時候需要經歷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四大步驟。
一、婚姻公證書去哪裡辦
婚姻公證書去可以去結婚登記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也可以在雙方的戶籍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不過,若在戶籍地辦理的話,還需要發函到婚姻登記地調查,所以,時間會比較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辦理結婚公證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
1、申請人要先提出申請。
2、受理後,工作人員要對相關事項和義務進行告知,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由當事人填寫相關信息、並確認告知和受理事項.
3、工作人員要對當事人的證件和材料進行審查、詢問並進行筆錄,然後由當事人確認。
4、等簽發和批准之後,則要出具公證書。
二、婚姻公證的作用
婚姻公證有如下作用:
1、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2、通過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芹褲山性,從而維護經濟流轉秩序和各種民事活動的順利進行;
3、通過辦理公證,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4、預防各種經濟和民事活動中的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穩定;
5、促進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和文化交流,從而保障對外開放的順利實施。
三、涉外婚姻如何公證
涉外婚姻公證申請時申請人應該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書、離婚純毀證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如果用於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當補辦登記。
3. 夫妻關系公證書去哪裡辦
可以去民政局辦理。夫妻關系證明即是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狀況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未婚、結婚、離婚狀況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需提供的材料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 、戶口冊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需原住所地 公安派出所 出具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 (一)申辦未婚(未再婚)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及出境時間;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人才市場,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記結婚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二)申辦結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結婚證丟失 的,由原登記機關換發夫妻關系證明書;(2)申請人配偶的戶口冊、護照的復印件; (三)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或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書及復印件;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 授權委託書 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