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法里離婚賠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現已被民法典替代)對離婚賠償的規定有:夫妻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過錯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夫妻雙方均有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Ⅱ 男方家暴女方起訴離婚可獲得哪些賠償
男方家暴女起訴離婚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精神賠償沒有具體標准,可以根據家暴過錯程度以及造成的傷害程度等進行確定。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Ⅲ 離婚補償金一般是多少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一般離婚精神賠金額要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時,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在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情況等因素來酌定。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Ⅳ 婚姻法有家暴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家庭暴力離婚的賠償金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定賠償情形主要有:一方有重婚行為;一方與他人同居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Ⅳ 中國新婚姻法離婚補償法律賠償金怎麼算
法律規定的離婚賠償金的計算是: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准為一至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准為三到五千元。具體標准各地區不同,根據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進行確定,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Ⅵ 離婚補償金一般是多少
離婚補償金需要根據協商來判斷,離婚賠償標準的數額和給付方式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指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包括積極財產的減少和消極財產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損失。婚補償制度是指,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的制度。
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Ⅶ 新婚姻法上離婚賠償金怎麼算
新婚姻法離婚的賠償方式:根據實際損失計算物質賠償,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具體情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確認精神損害賠償,綜合計算出賠償數額,由過錯方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Ⅷ 男方提出離婚,女方能得到什麼補償
男方提出離婚,若無法律明確規定需要給付補償的情況,則女方一般無權主張男方向其支付補償金。
首先,若男方有婚內錯過,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等情況(一般最常見為實施家庭暴力),女方可以作為無過錯方,請求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男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另外, 女方還有權要求對方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及精神賠償。另外,若男方有上述行為,女方可以據此主張男方不適宜撫養孩子,再結合其他證據,從而達到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目的。
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規定了家務勞作補償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若女方在婚內對子女、老人照顧較多,或協助對方工作等,為家庭付出較多的話,有權請求男方支付其家務勞作補償金。
最後,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實踐,在特定情況下女方還有權請求男方向其支付經濟幫助金、經濟補償等等。
綜上,在有確鑿的證據以及確切的事由的情況下,女方有權向男方請求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