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法中子女能獨立生活,指到多少歲
一般是指子女滿十八周歲,但是這里不包括三種人,一種是勞動成年,即年滿十六周歲但是不滿十八周歲,但是自己的勞動收入能維持生活的人。
另一種是雖然已經滿十八周歲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如精神疾病、殘疾等)不能維護自己生活的人。最後一種是雖然年滿十八周歲,但是尚在學習階段,沒有收入的人。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Ⅱ 子女的婚姻觀一般都來自於家庭,父母應該插手子女的婚姻嗎
雖然現在早就已經是自由戀愛的時代,可是還是有不少父母喜歡干涉子女的婚姻,我認為父母不應該插手子女的婚姻,因為父母和孩子的想法並不一樣,並且愛情是不能強求的,一旦父母插手子女的婚姻會讓自己的子女過得不幸福,所以作為父母還是要給自己更多的自由度,特別是在婚姻的選擇上。
一、父母與孩子的想法並不一樣父母和我們起碼相差了20多歲,因此我們之間也存在著代溝,很多時候父母並不能理解我們的想法,我們也無法接受父母的做法。正是因為父母與孩子之間存在著代溝,所以父母不應該插手子女的婚姻,應該讓子女自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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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父母對兒女的婚姻應持怎樣的態度
看實際的情況,如果孩子有不錯的選擇能力,應該給予孩子足夠的支持和信任,畢竟感情生活屬於他個人,父母不可能一直陪伴著孩子。即便孩子選擇有不成熟的地方,父母也只能好好引導,而不是盲目干涉,起到壞的作用。
Ⅳ 很多人結婚的命運不能被自己掌控,父母是否有權干涉兒女的婚姻問題呢
無權干涉。
為什麼如今社會還仍然存在結婚的命運不能被自己掌控的人?因為都是受到封建思想和父母的管教。許多家庭認為結婚的對象以及結婚本身就應該聽取父母的意見,不然就是不孝子。但實際上在我國的婚姻法當中就有過明確的規定,在婚姻自由的主權問題上,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具有完全的自主權,任何非婚姻當事人都不得干涉。因此得知,父母沒有權利干涉兒女的婚姻問題。但出於人道,作為子女可以聽取父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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