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二婚沒有結婚證怎麼分割財產
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的法律關系被視為同居關系。在同居期間,若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通過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個人所有。
若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需明確財產的共有性質。若查明為按份共有,則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進行分割;若查明為共同共有,則雙方共同享有財產的權利;無法確定共有性質時,視為按份共有,但分割時應考量出資額比例,若無法確定,則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如雙方有事先協議,應按照協議處理;若無協議,應遵循等分原則,同時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及共有人在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公平合理地進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若協商不成,共有財產可以按實物分割,條件允許;若難以分割或分割減損價值,則應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按比例分配。
B. 二婚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您好,需要根據結婚時間來判斷。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後的,未領證不能按照事實婚姻處理。雖然沒有領證,但在法律上可以視作同居,如果有財產糾紛、子女糾紛,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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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