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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規有哪些條例

發布時間:2024-11-19 02:05:01

⑴ 現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規

法律分析:
要點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兩條規定不僅體現了國家對婚姻家庭的重視,而且把「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因為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家庭的幸福和睦對於社會和諧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堅持與時俱進、因時而變。常言道:「家和萬事興」。個人婚姻家庭關系的和睦與否,與全社會的和諧穩定息息相關。從保護婚姻家庭到注重「家風」建設入法,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要點二: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將禁止結婚。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此,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樣一來,是否選擇結婚的主動權,就掌握在當事人手中。要點三:明確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這相比以前的婚姻法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也為民法典其他編提供了明晰的親屬關系的法律依據。要點四:在可撤銷婚姻里增加了一種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為結婚的阻礙?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作出了修改: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換句話說,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對方又知情,當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護的。所以實際上這次規定把原來的疾病婚從禁止婚變為可撤銷婚姻,能夠更好地保障婚姻自由。對於身患患有重大疾病,並且願意結婚,可以結婚的人而言,在這種情形之下保障他的結婚的權利,這也是人權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體現。要點五: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個規定為受脅迫方行使婚姻撤銷權設定了更加充分的時間。要點六: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001年《婚姻法》的婚姻無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還停留在制裁的層面上。這就使得立法忽視了對善意一方或弱勢一方的必要保護,忽視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實先行的特性。在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上,一律簡單地宣告「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符合邏輯,卻不可避免地忽視了法律對無效婚姻中生活困難一方及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所以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點七:第一千零六十條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對家事代理權的效力有明確規定,這為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的認定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劃定了明確的界限。要點八: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界定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債共簽」,防止「被負債」的情形。這一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的認定更加嚴格,並合理配置了舉證責任,較好保護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要點九: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必然會想到離婚以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夫妻雙方沒有了感情,誰都想要多分一些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這些行為發生在起訴離婚前,而之前法律強調必須是「離婚時」,結果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此次民法典的規定了彌補這一漏洞。要點十: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這樣的規定能有效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沖動造成離婚。當然,這個制度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當出現家暴或婚內出軌等導致婚姻感情確已破裂時,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不受冷靜期約束。很多人認為「冷靜期」的規定限制了離婚自由,其實,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目的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其在防止當事人一時沖動草率離婚、挽救破裂家庭、維護婚姻秩序、維系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是值得贊許的。要點十一: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此條對破解反復起訴離婚有積極作用。曾經有一個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後到法院起訴了6次要求離婚,老人的子女也贊同父母解除婚姻關系,然而由於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慮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況,結果每一次都判決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在名義上勉強維系著婚姻關系,但早已是名存實亡,兩人長期處於分居狀態,已沒有夫妻感情。此次民法典增加這一規定,無疑釋放出一個積極的信號,給法院在認定夫妻是否離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條更明確客觀的認定標准,對當事人來說是有積極意義的,有助於破解反復起訴離婚卻離不成的難題。要點十二:完善離婚賠償制度,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這是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過錯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兜底性條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比如「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或一方有性犯罪行為導致離婚的情形等,拓寬了實際生活中多種嚴重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為弱勢方的權益提供了更加寬泛的保護。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還增加了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於「分別財產制下」;在收養法方面也有一些重大突破和修改,但限於篇幅,此次不再一一解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衍生問題:
民法典婚姻新規有哪些?舊婚姻法: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可判斷婚姻無效。新婚姻家庭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⑵ 婚姻法離婚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已經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關於離婚法律法規有:1、如果男女雙方能夠就離婚等相關事宜達成協商的,雙方可以協議離婚;2、如果男女雙方不能夠就離婚等相關事宜達成協商的,雙方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關於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9月10日通過,後經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該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計劃生育等原則,並對結婚條件、無效婚姻、家庭關系、離婚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婚姻必須基於雙方自願,禁止強迫和干涉,男女結婚年齡分別不得早於22歲和20歲。禁止近親結婚和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需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未登記的應補辦。無效婚姻包括重婚、近親結婚、疾病未治癒及未達法定婚齡等情形。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雙方有姓名權、參與社會活動的自由以及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期間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例外,如婚前財產、個人專用物品等。夫妻可以約定財產歸屬,未明確約定的按法律規定處理。


離婚方面,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一方要求離婚時,經調解無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後子女權益、財產分割、扶養費等有明確規定,如子女撫養權、探望權、財產分割等。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變通規定,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3)婚姻法法規有哪些條例擴展閱讀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⑷ 婚姻法律法規大全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婚姻的法律法規大全包括:
1、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3、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5、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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