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台灣法律現在允許一夫多妻嗎
法律上不可以,在台灣,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會觸犯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台灣少數政商名流公開擁有超過一名配偶,大企業家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有檯面化一個以上的配偶。
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制度,在實踐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續了數千年歷史。中華民國成立以後,規定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對於納妾行為不再容忍,納妾者按法律將受到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奴隸主和封建主事實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納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數是一夫一妻制或沒有妻子。古代妻對妾生殺予奪,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沒有財產權,沒有人身自由,沒有平等地位,可以被買賣交換與贈送。
由於中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於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為名詞,古來稱地位低賤者,《尚書傳》說:「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禮注》也說:「臣妾,男女貧賤之稱。」《戰國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注雲「男為人臣,女為妾」。《說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
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為奴隸,因此「妾」的本義就是「女奴」。有時也用來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雲:「女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繼承分割家產。
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於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於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壞全看主人與妻的態度。
❷ 台灣婚姻法
大陸配偶基於婚姻關系與台灣配偶共營生活,與台灣社會及家庭建立緊密連帶關系,有別於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為維護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系之生活及財產權益,其繼承權應進一步予以保障,爰增列第五項,明定大陸配偶繼承或受遺贈,不適用有關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得繼承不動產;所繼承之不動產,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土地者,並准用同條第2項但書應於三年內出售之相關規定,否則將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標售之相關規定。
至原條文第四項但書有關國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規定,考量應優先兼顧台灣地區繼承人繼承權益,對於大陸配偶之繼承,仍應予適用。
長期居留已調整時間: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您再行詢問(以上系本人拙見,本人系執業地政士=坊間俗稱代書及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目前亦服務於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義工迄今已有十年時間,希有助於您案件之解決)。
第一條為加強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的婚姻登記管理,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陸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所稱台灣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第四條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五條台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