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從法律角度來說
婚姻以愛情為基礎,但誰能說清愛情是什麼?
現在人都相信科學,好吧,科學家是這樣解釋愛情的:愛情不過是人腦中分泌出的一種物質,人到了一定年齡後,自然就會分泌出這種物質,使你為情神魂顛倒。過了18個月以後,就會慢慢消失了。而這種物質需要不斷刺激,當另一個異性出現的時候,又會繼續分泌出愛情這東西。
所以,根據科學家的分析,從本質上來說,愛情就是這樣周而復始的。
而婚姻是一個契約,包括法律和道德層面。但不論從哪個層面來說,從理論上來說,我們結合之後,你就不能對其他的異性蠢蠢欲動,只能忠貞於我。
所以,現在有很多人出來批判「婚姻」這個東西是違反人性的。
現在婚姻經常出現的兩種狀態:一種是婚外發現又遇見了真愛,喜新厭舊,離婚收場;一種是家裡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
但,婚姻的理論意義卻是,你選擇了饅頭,就一輩子只能吃饅頭。所以,它對人性是一種約束。
當然,任何法律的根本意義就是對人性產生約束,不然整個社會就無法正常運轉下去,如果大家都是想殺人就殺人,還談什麼自由?
但是,婚姻畢竟還跟刑事犯罪不同,所以殺人要判死刑,出軌最多是毀約。
所以,婚姻從法律角度來說,就是一紙合同,而且它的約束力要遠遠低於任何一種契約。
比如,經濟合約上就明確寫明了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要多少倍賠償的條款。而結婚證上卻只有照片、姓名、日期。
如果兩人是和平分手還好,如果是一方違約,另一方能得到多少倍的賠償呢?
我們經常看到很多女人在法庭上飆淚控訴,自己在婚姻期內如何如何對男方付出,給他洗衣做飯、生兒育女、伺候老小,累死累活,但是說破了天,男人在那邊一句:不愛你了,感情破裂。法官再同情你,也不能牛不喝水強按頭不是?也許會在分家產的時候偏向於你,但你要的是這些嗎?感情的債可以用金錢來償還嗎?但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