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結婚證公證是怎麼一個流程需要什麼材料
結婚證公證需要材料是指的大家在國外結婚或者是出過結婚領取的結婚證要經過結婚登記國的公證。結婚證公證是非常必要的對於領取國外結婚證的人士來說,因為當前的使用到結婚證的領域是越來越多的,出國、陪讀、出售房產等等都需要使用到結婚證。結婚證公證需要材料都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是想要了解的,只有做好了結婚證的公證才可以讓自己的結婚證在國內也是暢通無阻的。
一:結婚證公證需要材料
1.登記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登記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證明兩個人婚姻狀況的相關材料。
2.三張兩寸的本人近期的免冠彩色照片,雙方照片的底色需要一致,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照。還要注意的是,如果說其中的一方有離過婚,那麼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書。
以上的結婚證公證需要材料的介紹大家都了解了嗎?如果說大家自己有時間的話完全可以自己親自的到相關的部門去辦理公證。要注意的是,當前的結婚證的公證認證辦理機構是非常多的,大家一定要擦亮雙眼仔細的挑選,選擇具有正規的資質的,同時具有豐富的辦理經驗的,只有如此才可以保證公證的質量和效率。
此外,結婚證公證需要材料如果說其中的一方已經去世的,需要提供死亡證明,只有如此才可以順利地辦理結婚證的公證。
② 結婚證公證書去哪裡辦
結婚公證書可以在夫妻雙方結婚登記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
不過,如果當事人想要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的話,需要先發函到婚姻登記地進行調查。因此,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公證書的話,時間會比較長一些。
結婚公證是指,男女雙方已經在民政部門合法領取結婚證的一個證明。結嫌中婚證公證需要男女雙方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需要是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親自到公證處辦理。辦理婚姻公證書的時候需要經歷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四大步驟。
一、婚姻公證書去哪裡辦
婚姻公證書去可以去結婚登記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也可以在雙方的戶籍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不過,若在戶籍地辦理的話,還需要發函到婚姻登記地調查,所以,時間會比較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辦理結婚公證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
1、申請人要先提出申請。
2、受理後,工作人員要對相關事項和義務進行告知,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由當事人填寫相關信息、並確認告知和受理事項.
3、工作人員要對當事人的證件和材料進行審查、詢問並進行筆錄,然後由當事人確認。
4、等簽發和批准之後,則要出具公證書。
二、婚姻公證的作用
婚姻公證有如下作用:
1、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2、通過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芹褲山性,從而維護經濟流轉秩序和各種民事活動的順利進行;
3、通過辦理公證,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4、預防各種經濟和民事活動中的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穩定;
5、促進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和文化交流,從而保障對外開放的順利實施。
三、涉外婚姻如何公證
涉外婚姻公證申請時申請人應該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書、離婚純毀證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如果用於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當補辦登記。
③ 結婚公證書在哪兒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公證,必須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有涉外資格的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辦理完畢後到省級外事辦就可以辦理認證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公證書是公證處辦理的旦純,公證處和婚姻登記處是兩個部門。公證處隸屬司法局,婚姻登記處隸屬民政局。如果沒有涉外關系婚姻證明的需要,只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氏搏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殲遲祥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