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古代婚姻是什麼制度為何古代女人能容忍丈夫納妾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從周朝開始確定的,不是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這兩種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一夫多妻制指的一個男人可以娶多個妻子,他的妻子地位是平等的,而一夫一妻多妾制指的是一個男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但是可以納很多妾,妻與妾的根本區別就在於身份完全不同,妻的身份是尊貴的,妾的身份是卑微的。
與一夫一妻多妾制相配合的就是嫡長子繼承製,之所以制定這樣的制度,是為了解決延續幾千年之久的繼承人之間的殘酷爭斗,如果男人有幾個妻,每個妻又生了兒子,兒子們之間就會爆發繼承人之爭,這是殘酷的政治爭斗,而周朝規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和嫡長子繼承製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眾所周知,在秦漢之前的中國歷史是貴族政治,貴族代表了社會的主流,男人娶妻也是如此,講究的是門當戶對,貴族只與貴族通婚,而不會跟其他階層通婚,在周朝之前的夏朝和商朝乃至炎黃時期,貴族男人都不止一個妻子,比如華夏始祖黃帝就有四個妻妾,有二十五個兒子。
《禮記 昏義》:天子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比如曹丕的妻子甄氏就曾經對曹丕說過這樣的話,甄氏說:
古時黃帝子孫繁盛,是因為妻妾多的緣故。所以夫君也應該多納賢淑美好的女子,才能使子嗣旺盛。
再說了,中國社會一直就崇尚多子多福、人丁興旺的觀念,為了有更多的兒子,最好的辦法就是不斷地納妾,妻只有一個,妾有很多個,所以只能納妾了。
⑵ 封建時代的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系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系,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系所決定的。
違律婚 封建法律規定:①同宗共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②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繫上的反映。
婚姻的締結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詩·齊風·南山》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征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征」。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
媵妾制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皇帝、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後、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婚姻的離異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系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系,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
⑶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什麼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中國婚姻關系的本質精髓所在,即為「倫理」。它剛開始是作為一種社會風氣習俗以及道德觀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確認了這種封建倫常關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戶婚律》。《唐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關系的締結、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僅從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關系的解除方面來看唐朝倫理道德思想滲入社會生活乃至婚姻關系的狀況。
《唐律•戶婚律》對離婚有二種規定。第一,強制離婚,它包括官府強制離婚和丈夫強制離婚。官府強制離婚是指夫妻凡發現有「違律為婚」、「嫁娶違律」、「義絕」者,實施強制離婚。丈夫強制離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條,丈夫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的「出妻」「休妻」;第二,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即所謂「和離」。
⑷ 古代婚姻制度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征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⑸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1、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
2、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系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系,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系歸於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4、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
5、中國古代婚姻經過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5)封建婚姻制度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無自主性,無自主性指的是毫無自主選擇權;
2、承嗣性,古代男女雙方結為婚姻關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後代;
3、抑女性,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對於女性的束縛力較強;
4、買賣性,父母把兒女的婚姻當成買賣來做,婚後妻子可任由丈夫買賣
5、繁縟性。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時婚後禮節十分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