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唐朝社會開放情況下,誕生的婚姻禮制有哪些
每個女生都羨慕自己擁有甜甜蜜蜜的愛情,我們現在每個人都擁有選擇的權利,就算以後過的不好,還可以選擇離婚。但是在古代女子的地位十分的低下就沒有現在的這種待遇了。而在古代,卻有一個獨特的王朝,它就是大唐,它由於獨特的制度以及開放的風氣,讓那些女性也能過上較為舒心幸福的生活。在唐朝社會開放的情況下,婚姻禮制與之前有不同的情況,女性可以選擇和離或者義絕,而不單單只是被男人休。同時她們還可以選擇再嫁,與之前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同時,因為武則天在丈夫死去之後嫁給了李治,而唐玄宗則奪自己兒子的妻子,上層統治者們們的以身作則,也讓百姓們逐漸的學習到。普通的老百姓們的女兒也可以選擇在家當丈夫,死後或者和離後,她們可以選擇和別的男人繼續在一起生活,並且當時的社會沒有人指指點點,女性的生活也稍微好了一些。這就是開放的風氣下女子比較幸福的婚姻制度。
❷ 唐代的婚姻制度
1.結婚年齡。唐太宗在貞觀初年(627年)發布了《令有司勸庶人婚姻及時詔》,其中規定:「其庶人男女之無家室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以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媒媾,命其好合。」這就是把結婚年齡明確在法律上,而且這個規定要比以前的年齡規定要小得多。後來,統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時、鰥寡數量的多少、戶口的增減作為考核官吏的標准之一。所以,在這種早婚早育政策的影響下,唐代社會出現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現象。武則天年僅十四即入宮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擇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數也不例外,仍須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門在外之時才可「自娶妻」,但是這畢竟只是少數。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民間也有「無媒不得選」之說。如開皇初年,樂平公主之女娥英擇婿時,隋文帝「敕貴公方集弘聖宮者,公主親在幃中,並令自序,並試技藝,選不中者,輒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為姻媾」。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擇偶。在唐代比較開放的風氣影響下,也出現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縛自己擇偶。有的家長也尊重子女的心願,容許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廳牆壁間開一橫窗,裝飾雜寶及紗縵,常日使六女戲於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謁,李林甫即使「女於窗中自選可意者事之」。
3.離異。在唐代婚姻關系中,離婚是比較常見的,但是離婚同樣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唐代對離婚有三種規定:第一,協議離婚;第二,仲裁離婚;第三,強制離婚。
(1)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這是一種比較開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這樣的做法是不多見的。
(2)仲裁離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襲了古禮「七出」休妻。所謂「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等七種情況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條,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府判斷,只要作文書,由雙方父母和見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