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有哪些規定
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1、申請
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市民政局進行申請涉外婚姻登記。
2、婚前醫學檢查
申請人要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並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3、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4、領證
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貳』 涉外婚姻怎麼辦理結婚證
【法律分析】
涉外結婚辦理手續如下:
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煙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3、 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 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