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實婚姻是什麼意思
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且一般的事實婚姻應當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B. 事實婚姻是什麼意思
事實婚姻 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顧名思義,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目前並不承認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新的《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自此以後,未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的,其並不屬於婚姻關系,而是屬於 同居關系 ,所引發的糾紛按照同居關系進行處理。而在此之前未辦理 結婚 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只要其在1994年2月1日前,滿足男、女雙方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如年齡達標、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得結婚的疾病、非不能結婚的近親屬等條件,且具有結婚共同生活的合意(舉辦婚禮、酒席、互相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簽署文件等),認定其屬於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