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外情違反了什麼法
婚外情並不承擔刑事責任,屬於道德調整的范疇,但它違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違背了《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條款,如果引起夫妻離婚,無過錯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可向對方提起精神賠償。
如果只是單純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譴責,是不受法律調節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或者是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是涉嫌構成重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訴離婚的話,有外遇的屬於有過錯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給無過錯一方補償,財產要少分,這是民事上的責任。
婚外情期間給小三的財物能否要回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
無償贈與「小三」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小三」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還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於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
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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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只有婚外情中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才構成重婚罪。受害方可持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只有婚外情中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才構成重婚罪。受害方可持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B. 新婚姻法出軌怎麼處理
出軌的處罰規定如下:
1、與出軌對象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出軌對象不滿十四歲的幼女,構成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法律上重婚罪怎樣認定
法律上重婚罪認定如下:
1、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4、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5、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