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罪
如何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
如何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現在很多人都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出軌了。在生活實踐中,對於小三破壞家庭的情況,我們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手續和流程進行處理的,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以下看看如何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及相關資料。
一、如何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罪?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余鄭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豎乎頌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② 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精神損害賠償標准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標准,一般在幾萬元左右,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侵權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造成的後果等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一、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精神損害賠償標准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標准,精神損失費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二、精神損失費的認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手段,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於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於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於填補損害。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准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並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當事人可以舉證自己受到的侵權損失情況來要求賠償,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認定。
③ 民法典破壞婚姻罪的處罰是什麼
《民法典》破壞婚姻罪的處罰是沒有規定的,破壞婚姻構成犯罪是需要《刑法》來規制的。只有當婚外情人明知道他(她)人有配偶卻還與之結婚的,屬於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否則對於婚外情人,我們只能予以道德上的譴責。一、民法典破壞婚姻罪的處罰是什麼?
《民法典》沒有對第三者的處罰條例,只有《刑法》才有。對於第三者予以處罰的情況有三種,分別是:與第三者構成事實婚姻的,是重婚罪,2年以下的拘役;破壞軍婚的行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者具有引誘教唆情節的。
「婚姻中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一方和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對於道德層面的懲罰,我們不過多敘述。從法律層面來說,對於一方和第三者的懲罰可分為以下三類:
(1)黨紀行政處分。黨紀行政處分僅適用於特定身份的人,例如出軌方或者第三者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體制內單位上班,公眾對其寄予了較高的道德期望,婚內出軌的行為將受到公眾的嚴厲指責,甚至會受到單位的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在一些第三者行為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女方還可以向第三者提起侵權之訴。即如果一方曾經給第三者購買過大額財物,配偶提供足夠的證據,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大額財物,使第三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失,在此我們也把它定義為處罰。
(3)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出軌方及第三者觸犯重婚罪的情況。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後果。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僅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未對婚外情人(即小三)作任何實質性處理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民法典》不是規定刑罰的,《刑法》才是。對於第三者法院一般不會予以處罰,只會批評教育,如果構成上述三種情況的才會對第三者予以處罰。因此配偶可以積極的收集證據進行起訴。
④ 可以起訴他人破壞婚姻家庭嗎
法律分析:第三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有關保護婚姻與家庭的規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於婚姻關系享有的配偶權利,並造成了實質性的財產和人身損害,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受害配偶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