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
合法的婚姻關系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破壞他人婚姻也是不道德的,有違公序良俗,但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對破壞一般人婚姻需進行處罰,但是構成重婚罪的以及破壞軍婚罪的,已經納入刑事犯罪,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只是在道德層面破壞他人婚姻,如做第三者,那麼該種情況下的破壞他人婚姻的不會被處罰,一般第三者涉及的都是道德問題。但如果是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要與之結婚的第三者就會構成重婚罪,或者第三者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還與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就會構成破壞軍婚,這就是犯法的。
一、犯罪構成構成重婚罪的條件:
1、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3、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主要包括兩種重婚情形:(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4、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二、救濟手段重婚罪受害人,可以採取以下救濟途徑:1、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2、在提起離婚之訴過程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處罰標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構成要件破壞軍婚罪的構成條件有:
1. 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觀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3.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4.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二、處罰標准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當事人既構成重婚罪,又構成破壞軍婚罪,通常會按照破壞軍婚罪一罪來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Ⅱ 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婚姻出軌構成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此之外的出軌,並不構成犯罪,只是違法了婚姻法的忠誠義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出軌,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會被認定為有過錯的一方,這個時候,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過錯方會少分。同時如果配偶有贈與第三者大額財物的行為,可以起訴要求第三者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Ⅲ 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於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的過錯賠償責任,並沒有特別規定第三者破壞如何處理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Ⅳ 民法典中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是什麼
您好,破壞他人家庭的,根據第三者有無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或共同生活等情節,我國刑法、民法有不同程度的規定。
首先,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此時第三者和出軌的配偶都構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若第三者沒有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但是公然與其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此時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此時若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來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第三者與有配偶方不擁有結婚證,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此時只能進行道德上的譴責。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