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故意傷害的類型有哪些
故意傷害包括:犯罪類型、婚姻家庭糾紛引發類型、經濟糾紛轉化類型、生活瑣事轉化類型、因報復而傷害他人類型。
【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概念是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准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故意傷害罪的證據必須合法取得,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觀方面的犯罪動機、犯罪行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具有合理性、法律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姦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② 安徽新婚殺妻案:上門女婿不好當,男子殺妻並發朋友圈!後來怎樣
結婚二個多月,24歲的上門女婿將新婚妻子殘忍殺害。在法庭上,兇手葛宜峰稱自己做上門女婿的生活很壓抑,是導致這起血案的根本的原因。當上門女婿為何這么難?我們來一起剖析這起案例,希望能給大家一些警示。
結束語:回到本案來講,大家都會認為葛宜峰因為這點家庭矛盾,就去殺害妻子,做法太極端,害人又害已。作者認為,其根本原因是,葛宜峰愛了不該愛的人,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到頭來卻發現自己是妻子失戀療傷的「備胎」,讓自己有點受騙的感覺,卻又難以言傳。這一點,葛宜峰心裡是清楚的,但他不一定會承認!
③ 如何判定搶劫的罪與非罪關押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的該怎麼處罰
搶劫罪屬於財產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種。其基本特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強行奪取財物。立法上沒有搶劫數額或情節的具體限制。但如果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屬於搶劫罪范疇。例如,青少年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如果次數少、數額極小,如搶奪少量財物或食品,由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通常被視為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即使份額較大,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不當的問題,不視為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意圖,因此不構成搶劫罪。同樣,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件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破壞對方家庭財物,搶奪糧食、蔬菜、家禽、豬等行為,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通常應通過調解妥善解決,不應直接作為搶劫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財物,應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時,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意味著,如果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通常不構成搶劫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