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證丟失,如何開具婚姻關系證明
結婚證丟失,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攜帶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去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該證明的效力等同於結婚證。
一、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
l、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至今仍維持該婚姻狀況。
2、當事人遺失或損毀婚姻登記證件的。
二、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證明。
3、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4、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程序
1、當事人持所需證件材料到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的,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