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的填寫主要涉及四種情況:未婚、已婚、離異和喪偶。以下是每種情況的詳細說明:
1. 未婚:這包括所有未正式結婚的公民,無論是否訂婚或有子女,只要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或未獲得結婚證書,均視為未婚。
2. 已婚:指那些已經在民政部門完成結婚登記的夫婦,無論是否舉行過婚禮儀式,法律上已承認其夫妻關系。這又細分為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和復婚有配偶。
3. 離異:指那些已經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婦,即使雙方仍然生活在一起,只要完成了法定離婚程序,就應標明為離異,而非未婚。
4. 喪偶:指在婚姻關系中,一方因故去世,另一方則應標明為喪偶。
在說明婚姻狀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住址和是否有訴訟代理人。
- 婚姻狀況的詳細描述,包括結婚時間、地點、相識方式、是否初婚或再婚、子女情況以及是否分居。
- 離婚理由的闡述,需說明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狀況、吵打情況、調解經歷和第三者介入的情況。
- 訴訟請求,包括離婚意願、子女撫養安排、撫養費用承擔和對共同財產的處理。
在填寫時,應確保所有信息的准確無誤,並按照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婚姻狀況。如有需要,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支持聲明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