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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歷時多少年

發布時間:2024-11-01 15:33:17

①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重點條文解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及散見的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答復等統一歸編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然並非簡單的匯編,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說是一個立法過程。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更好實施,在實務過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與《民法典》一起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縱觀該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亮點多多,但也不乏遺憾之處,筆者就部分重點條文進行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一、彩禮返還情形應當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釋一》對彩禮返還的規定未作改變,第五條仍是規定「(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下應當返還彩禮,「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實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情況,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很短,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以往對於上述糾紛,因為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之規定,法院一般是酌情處理。正因為缺乏法律規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決結果五花八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釋一》未對該實務熱點進行進一步的「解釋」,稍顯遺憾,但相信會通過以後的立法解決。

        二、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審終審

       《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判決。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於婚姻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規定被刪除。

          三、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區分婚前婚後

       《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對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問題:如果是婚後父母部分出資呢?筆者認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確認份額「對於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夫妻雙方支付剩餘款項,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基於該不動產屬於婚後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參與支付剩餘款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不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父母出資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精神,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特別約定,所購房屋的產權及增值收益部分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行為完成前可撤銷

      《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該條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調整,因為不動產的贈與以變更登記後才視為贈與行為的完成,也就是說,在贈與行為完成之前,贈與行為可撤銷。

        五、明確撫養費范疇

      《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條「(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探望權可以單獨起訴

        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實踐中失去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七、涉軍共同財產分割「公式化」

       實務中,離婚訴訟中,軍人名下的復原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共同財產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釋一》施行之前,因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種。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之規定,明確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計算即可,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綜上,綜合來說《解釋一》還是亮點頗多,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使用說明書之功效,但也稍有遺憾,一些筆者認為應該修改的內容在本次並未進行修改,例如《婚姻法》解釋二關於退還彩禮的規定,司法實務中許多法院已經不再機械適用該條,因此本條顯然已無法適應現行的司法實踐,應當進行修訂。當然,立法也是隨著社會發張逐步發展的,相信隨著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問題都會一一解決。

② 2024民法典婚姻法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屆時《婚姻法》將會失去法律效力。《民法典》當中婚姻篇第1040條明確的規定的規定了該內容調整因為婚姻家庭所產生的一些關系,並且規定實施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民法典》婚姻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二、新《民法典婚姻編》關於房產分割規定是怎樣辦理的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因為家庭婚姻方面產生一些糾紛的話,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也就是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要求離婚,目前是適用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民法典》當中不僅僅關於離婚做出了規定,還包括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規定。

③ 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施行時間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④ 婚姻家庭編是什麼時候出草案的

民法典的生效時間就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生效時間,即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在實施的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我國的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其中的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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