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人民婚姻法
婚姻法的第19條就是關於這方面的內容。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㈡ 與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在原則規定中,增加的內容內容有什麼
新中國有兩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版,28條。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都講「男女平等」、「婚煙自由」,但是同樣的原則口號,由於時代不同,含義也不同。1950年是新中國建立初期,當時婦女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40多歲的婦女還有裹腳的。當時體力勞動對國家建設還是很重要,婦女的生產力要解放出來。所以,那時講男女平等,對於樹立「男女平等」觀念、讓婦女「翻身」、增加家庭勞動力等等,都有革命性意義。其次,實際上婦女的經濟地位不高,因為許多婦女文化水平低,從經濟角度說,在家庭中起著輔助作用,不算是「家庭頂樑柱」。那麼,離婚後呢,獨身婦女生活就容易陷入困境,所以,該部《婚姻法》就有具體條文規定要照顧女方。
1980年《婚姻法》,從經濟角度說,是改革開放初期,國家仍不富裕,但是,建國30年後,婦女的文化教育比49年前明顯改善,裹腳的一代婦女陸續進入老年,中青年婦女在家庭經濟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雖然總體上說,婦女地位還比不上男人,但是婚姻法對婦女的照顧,除了原則上照顧以外,具體條文的傾斜規定比較少。在司法實踐(司法解釋)中,實際有照顧,但規定也不是十分強調。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一些人經濟上成了「暴發戶」,包二奶、家庭暴力現象比較突出,對社會風氣、社會安定都有很大影響,也違背了男女平等原則,需要在法律上予以遏制。2001年對80版婚姻法進行修訂,把重婚、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為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充分依據,並且要對受害方賠償。在適用過程中,對一些條文做了解釋,出台了《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隨著「財產性收入」的增多,原來根據「按勞分配」原則規定的「婚後收入如何處置」還不足以處理婚姻財產關系。比如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如果也算共同收入的話,就不太合理。具體例子,婚前購置的一套房子,值20萬元,婚後升值到100萬元,那麼增值的80萬元,如果算共同財產,就說不過去。而且,如果算共同財產的話,容易發生「騙婚」等問題。諸如此類問題,《婚姻法解釋三》做出了明確解釋。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關於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9月10日通過,後經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該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計劃生育等原則,並對結婚條件、無效婚姻、家庭關系、離婚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婚姻必須基於雙方自願,禁止強迫和干涉,男女結婚年齡分別不得早於22歲和20歲。禁止近親結婚和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需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未登記的應補辦。無效婚姻包括重婚、近親結婚、疾病未治癒及未達法定婚齡等情形。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雙方有姓名權、參與社會活動的自由以及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期間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例外,如婚前財產、個人專用物品等。夫妻可以約定財產歸屬,未明確約定的按法律規定處理。
離婚方面,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一方要求離婚時,經調解無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後子女權益、財產分割、扶養費等有明確規定,如子女撫養權、探望權、財產分割等。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變通規定,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