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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證明的婚姻事實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4-10-25 22:00:24

1. 沒領結婚證怎麼證明事實婚姻

可以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來證明事實婚姻關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2. 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現在《民法典》已經將《婚姻法》代替,對於事實婚姻並沒有規定,最新法律規定並沒有涉及到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在一起生活視為同居關系。經過婚姻登記後,雙方建立婚姻關系。對於被脅迫結婚,或者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當事人可以提出撤銷。

一、《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現在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只能屬於同居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事實婚姻沒有具體的規定,也就是不認可其法律效力,只是規定了無效和可以撤銷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是怎樣的?

1、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綜上所述,現在的法律已經對事實婚姻沒有規定,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前,雙方生活在一起屬於同居關系。只有通過辦理結婚證雙方才建立夫妻關系。領取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經過工作人員審核,現場可以拿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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