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嗎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相關保險是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養老金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有進行領取的話那麼就視為共同財產。其他的保險內容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購買的話可以更改得益方然後將購買保險的錢補給對方就可以了。【法律依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