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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社會婚姻的基本形式和規則就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4-10-20 15:25:32

❶ 在中國傳統社會,歷代政府對婚姻作出哪些最基本的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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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來自SOHU)
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

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

《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

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

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禮記昏義》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中國古代婚姻愛情觀的特點

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給中國古代的婚姻愛情觀打上了時代的烙印。

《史記外戚世家序》:「夫婦之際,人道之大倫也。禮之用,唯婚姻為兢兢。甚哉,妃匹之愛,君不能得之於臣,父不能得之於子,況卑下乎!既歡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矣,或不能要其終,豈非命也哉」?

它的意思是,夫婦之間的事是人類最重要的倫常。禮的作用,唯獨在婚姻上要特別持慎重的態度。

夫妻的愛情超過了一切。

這種愛,君主不能從臣子那裡得到,父親不能從兒子那裡得到,何況地位比君、父卑下的人呢?

既然夫妻間相愛而結合,有的不能生子育女,能生子育女的人又不能白頭到老。這豈不是命運作怪嗎?

司馬遷的這段話貫穿著兩種思想:他既肯定夫妻間的愛情是人類的一種特殊感情,不能用其他感情來代替;同時他又把夫妻能否生育和能否白頭到老的問題看成是受神秘的命運支配。

這兩種思想交織在一起,對中國傳統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上古原始社會的婚姻禮俗

1.血族婚

血族婚(也稱族內婚)是原始人類的第一個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內排斥父子輩之間的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關系。

2.亞血族婚(也稱族外婚,或「普那路亞」婚)

亞血族婚是繼血族婚出現的婚姻形式。

在這種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

3.對偶婚

亞血族婚的配偶范圍逐漸縮小,異姓的同輩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對偶同居,便成為對偶婚。

其間,「與長姊配偶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叫做「妻姊妹婚」。

4.一夫一妻的個體婚

對偶婚的男女實行長期地同居,形成一夫一妻的個體婚。

5.從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斗爭

當一夫一妻制家庭成為個體經濟單位,它便從母系氏族公社中分裂出來,男女結合由從妻居逐漸變為從夫居,家長由女性變為男性。

一夫一妻制要確立父子關系,才能按父系計運算元女的血統,使自己親生子女繼承家庭財產。

由此產生多種形式的斗爭,例如:

(1)在子女命名上的斗爭。由父子連名代替原先的母子連名,中國的基諾族、布朗族尚保留著這種遺俗。

(2)「產翁制」,也稱「男子坐褥」。子女本是母親生育的。做父親的為了奪取子女的所有權,便在妻子分娩後,裝作生育的樣子在床上坐褥,接受親友的祝賀,反而讓產婦下地幹活,奶嬰兒。

(3)審新娘。這是普米族特有的一種婚俗。普米族實行父權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在審新娘的活動中便體現出夫權的威力。當新娘來到夫家,先由村裡老頭、老太婆向她交代規矩。

中國古代奴隸制婚有兩種表現形式:

1.「蒸」、「報」婚(也稱「轉房制」或「收繼制」)

「蒸」、「報」婚是符合當時社會道德規范的婚姻形式,而「通」則被視為
「淫亂」,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蒸」、「報」婚與「私通」的主要區別:

一是「蒸」、「報」婚僅限於兒子與庶母,侄兒與嬸母,弟與寡嫂之間的婚配關系;而「私通」則是超出這個范圍的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二是「蒸」、「報」婚一般生育子女,他們享有合法的社會地位,可以做諸侯的世子或嫡夫人;而《左傳》中並沒有關於「私通」者的子女出生後受到歧視而被拋棄的記載。

三是因「蒸」、「報」 婚是當時的合法婚配,它不產生什麼直接的惡果;而「私通」則是非法的,有損於丈夫的家庭利益,因此往往造成貴族集團內部的矛盾和沖突。

2.「媵」、「妾」制婚

「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實行的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

也可稱為嫡、妾制。妻分嫡、妾,其所生子女才有嫡、庶之別。

媵妾制在秦漢以後變成封建帝王的後妃制。

漢武帝時,後宮中從皇後、夫人以下分為 14 個等級。

西漢末期,王莽托古改制,納杜陵史氏為皇後,設 3 夫人、9 嬪、27 美人、81 御人,共 120 人。隋煬帝的後宮除皇後外,另有 3 夫人、9 嬪、20 世婦、78 女御。

這些嬪妃只是宮禁內女群中的少數都是殘酷制度下的犧牲品。

封建帝王的嬪妃究竟有多少?

顧頡剛先生根據故宮的後妃居所來驗證,清皇帝住乾清宮,皇後住坤寧宮。
此外還有「東六宮」(景仁、承乾、鍾粹、延禧、永和、景陽)與「西六宮」(永壽、翊坤、儲秀、君祥、長春、咸福),說明帝王擁有 1 後 12 妃是封建禮法允許的。

中國古代少數民族則有一個貴族男子娶數妻的婚俗,「以聘之先後為序。」
《元史後妃表序》:蒙古可汗「多後並嫡,其居有斡耳朵(營帳)之分」。
如元太宗(窩闊台)有妻 23 人,妾(妃)15 人,共 38 人。

封建制的聘娶婚及其儀式

1.「男耕女織」小家庭的形成

2.聘禮與媒人

3.婚齡與人口自然增長率

4.童婚

中國古代的童婚大致有三種,即子腹婚、蓄幼伎和童養媳。

現分述於下: 子腹婚,又稱「指腹婚」,或稱「佇兒婚」。

5.和親與民族之間的通婚

6.封建聘娶婚的儀式

中國古代的婚姻法

據考證,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其後才是盜竊、殺人等犯罪概念。
早在原始社會的雜婚時期,雖然兩性關系「完全自由」,但對於時間、場所等有所限制,如「實有季子,其性喜淫,晝淫於市。帝怒,放之於西南」(《路史.前紀》卷五《有巢氏》)。

這說明,原始社會即有了對白天當眾淫亂者處以流放的懲罰。

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性法律遂逐漸發達起來。

但由於朝代更疊、君主易位、觀念革新、習俗變遷等原因,對性行為、性關系合法與非法的認識認識及處理方式多有不同。

主要特點如下:

1、鼓勵早婚早育。
古代人口稀少,為加快人口繁殖,鼓勵早婚早育。

後周武帝至唐開無間的最低婚齡為男子15歲,女13歲。

已達婚齡不婚的要受處罰。

漢惠帝曾有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交五倍人頭稅)」。

中國古代關於同性戀的立法

中國古代不乏同性戀者,特別是歷代君王的野史中多有記載,」翩翩周生,婉孌幼童」乃是君王與封建特權階級的特殊癖好,追究其歷史可以查到原始社會,清代學者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卷十二中說:」雜說稱孌童始黃帝.」
另有比較著名的《戰國策》曰:龍陽君受寵愛於魏王,得為王拂枕席,得幸於王,哭泣於船上要求魏王單寵,魏王於是布令於四海之內曰:」敢言美人者族!」;

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

最為著名的是斷袖之癖的傳說:漢哀帝與董賢午睡,皇帝起身後發現董賢壓住了皇帝的長袖(古人袖子大),漢哀帝看董賢睡得香,將衣服」斷袖而起」。
古人有同性之好的有名有姓的多了,如丁期、俞大夫、 吳郡太守王僧達、魏祖愛寵孔桂、晉張翰提到的周小史、蜀後主王衍的的宦官王承休、襄國優童鄭櫻桃者、宋朝有寵於衛靈公、大將軍霍光監奴馮子都....

世後人於是以」龍陽君」、」餘桃之好」 、」斷袖之癖」等隱指同性戀現象。
漢朝到了,好男色之風從皇帝開始普及於民間,版主翻開《史記》250卷佞幸列傳第六十五漢文帝寵幸鄧通,鄧通曾為文帝吮瘡,文帝賜給他開采銅山的特權。

到了魏晉南北朝普及於平民百姓,公然形諸歌詠同性戀文化。

到了到宋徽宗時代,有了轉機,徽宗立法為治:」男為娼,杖一百,告者賞錢五十貫」,始禁止同性行為。到清代是開始禁止同性戀,清代法令規定,從事」相公」業者,不得參加科舉考試。

明清時期的同性戀可從基本著名小說中窺見一斑,如《紅樓夢》、《金瓶梅》、陳森所著《品花寶鑒》(中國十大禁書)等。

中國在」五四」之前,對此問題是比較開明的,包括政府和民間,五四運動後,西方基督教的白人文化中反同性戀的教義流傳到中國並盛行。

2、限制結婚的規定較嚴格,對違犯者處罰較重。

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親不婚、惡疾者不與婚、姦夫淫婦不相婚等。

《唐律》載:「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三年」。

《明律》載:「凡同性為婚者,杖六十,離異。」

凡與親屬為婚者,依其親疏分別處以不同刑罰,輕則杖、徒,重至斬、絞。

3、丈夫性特權與妻子的性壓抑以及統治階級的一夫多妻與被統治階級的一夫一妻。

五帝時,帝王的妻分正副。

黃帝、帝嚳均有一正妻,三副妻。舜有三副妻。

三代時帝王妻子的名稱及數量均有增加。

周代已增至121妻,另外還有無數妾。諸侯也有一正妻、二世婦、六女卸及八
妾。卿大夫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庶人則為一夫一妻。士以上的男子可以多妻,而女子卻應從一而終。

非法性行為、性關系的種類及懲處:春秋後期,曾允許子、侄、弟娶伯叔、兄之妻妾(除生母外),也允許長輩下淫幼輩之妻妾。
但也有人認為此舉不妥。

《秦律》與〈漢律〉都禁止養子奸養母。

〈漢律〉視養子奸養母為逆倫大罪,應射死。

〈明律〉和〈清律〉都規定:強奸處絞、和姦杖八十;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同強奸論。

〈唐律〉規定:普通人相和姦,徒一年半;奴與良人和姦,徒二年半;和姦親屬,自徒三年直至絞刑;強奸徒二年,但奴強奸良人或奸父祖妾、伯父母、姑、姐妹、子孫婦、兄弟之女者,皆處絞。
宋與唐同。

另外為了維護倫理綱常,對某些性犯罪,處罰甚重。

《元史*刑法志》載:「夫獲妻而妻拒捕,殺之無罪。」

明清律載:「本夫於奸所獲姦夫、奸婦,登時殺死勿論。」

《唐律*戶婚律》載:「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

周代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的規定。

❷ 中國古代婚姻有何特點

一、中國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國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須符合形式要件,......
(1)結婚的形式。按周禮之......
其次,婚姻關系的締結除必須符合以上......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發展......
(二)離婚的形式。在我國古代,解除......
在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有一......
「七出三不去」的影響也極為深遠,......

二、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

原始社會後期,由群婚制變為對偶婚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男子居於絕對......
周朝則吸取了夏商的教訓,......
一夫一妻制並不能限制周王與貴族佔有妻以外的多......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

三、中國古代的階級婚姻制度

中國古代無論奴隸制社會還是封建制社會,其實都是......
在夏商周三代即嚴格實行貴族內部婚姻,貴......
唐太宗時為廢除土族制度,曾下令將修......

四、中國古代的政治婚姻制度

所謂政治婚者,即婚姻對國家、對家族的意義遠遠大於個......
中國婚姻的政治色彩表現......

五、中國古代的畸形婚姻制度

(一)掠奪婚。又稱「搶婚」,......
(二)包辦婚姻。中國古代婚姻中最具本質特色的......
(三)買賣婚姻。是男子以金錢或實物換取......
(四)交換婚姻。也稱「互易婚」,是雙方父母......
(五)贅婿婚姻。贅婿俗稱「把女婿」,......
(六)童養媳婚姻。童養媳乃......
中國古代婚姻的特點?
一,婚姻法//中國古代婚姻法的突出特點就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這是對人權的粗暴踐踏,對人性的極度壓抑,阻礙了社會的發展。第一,中國古代婚姻的特點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這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下人身依附關系在婚姻問題上的必然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在這種制度下,「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形式,門當戶對和婚姻論財是封建婚姻的必然要求。主婚權操於父母,祖父母等尊長之手,當事人沒有任何選擇的自由。當事人只有到結婚那天,才能見到自己的新娘或新郎,滿意與否都只有接受。階級、等級和家庭地位的差別,給通婚帶來了嚴格的限制。所謂「門當戶對」就是這種限制的體現。結婚的主要形式——聘娶婚,往往也成了買賣婚的別名。這種包辦強迫婚姻的深層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所實行的宗法統治,所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它是反映封建經濟、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倫理觀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體現。第二,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從幾千年的歷史上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私有制社會不可能實行當今的一夫一妻制,這是與剝削階級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適應的。古代也講一夫一妻制,但這僅僅是為了禁止妻妾不分,並非禁止納妾。對男子來說,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僅為一人,這也是為了維護宗法制度,區分嫡庶之別的一種需要。這種多妻制,還具有等級制的特點,剝削階級中男子納妾的狀況,一般說來是同他們在封建階級中的地位相一致。納妾幾乎成了財富和地位的象徵。古代科舉制度中,考上的舉子們為慶賀中榜,往往第一件事就是納妾,以示身份、地位。這種實際的一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的經濟基礎、倫理觀和家庭人身依附關系決定的;「女子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女子從來沒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經濟基礎、而男子卻可以憑借財富和權力實行公開的或變相的多妻制。所謂的「一夫一妻制」是專對婦女而言的,妻只能有一夫。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實行夫權統治。「男主外,女主內」。已婚婦女被禁錮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變相的家庭奴僕。這不僅摧殘了婦女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廣大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受著禮和法的重重束縛。封建禮教要求婦女恪遵「三從」、「四德」、「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在「德」、「言」、「容」「功」諸方面都要符合封建的道德標准,安於充當家庭奴隸的命運。在古代, 婦女往往只有小名而無正式姓名,結婚之後則在本姓之上冠以夫姓,稱「某門某氏」。這是男尊女卑,妻子對丈夫的人身依附關系的突出表現。第四,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長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內,子必從父,弟必從兄,妻必從夫,全家都必須服從家長,即所謂「家事統於一尊」,封建孝道是親子關系的最高准則。「父為子綱」是「三綱」之一,父權和家長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子女不僅要服從父母而且還要受到其他尊長的支配。父母對子女的權力由父親集中行使,母則是:「親而不尊」,這些權力包括主婚權、懲戒權等。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都得不到來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還十分強調男女、嫡庶之別,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遠較嫡子、嫡母低下。父權很大,處在保護權下的子女,對父母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樣,子女的權益普遍的被漠視。第五,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對離婚的限制是很嚴格的,離婚權主要屬於男子和男家。婦女則處於無權的地位。在整個古代,離婚是不自由的,對婦女來說更是如此。離婚是丈夫是特權,妻子是無離婚權利可言的。我國古代的禮法中有關離婚的規定,就是這方面的明顯例證。中國古代的婚姻的特點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必然產物,它的經濟根源是地主階級的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小生產經濟;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所實行的宗法統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經濟、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倫理觀。男女、夫婦、親子、尊卑、長幼、家長和親屬間的種種不平等的關系,無非是封建社會的生產關系和階級、等級關系在婚姻家庭領域的直接或間接的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這四種權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產關系為經濟基礎的,又受著封建四權的聯合支配。

❸ 封建時代人們的婚姻觀念是怎麼樣的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通過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過周代,基本上建立與固定下來,而到了秦、漢時期,則有進一步的發展。
一、婚齡
古人是主張晚婚的,認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發育成熟才能結婚。上一章雖述及《黃帝內經·素問·上古天真論》說,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歲始來月經;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歲才開始遺精,如果這時「陰陽和」(即性交),則可能有子。但是這時性功能並未完全發育成熟,還沒有進入合適的婚齡。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歲,始能「腎氣平均,故真牙生而長極」;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歲,才能「腎氣平均,筋骨勁強,故真牙而長極」。所謂「腎氣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發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較成熟;所謂「真牙生而長極」,指人的最後一顆牙齒「盡頭牙」長出,也表示人的身體已完全發育成熟。
這一思想對後世影響很大,許多古代書籍中都提出過這個問題,在漢代與魏晉南北朝的許多學術書籍及醫書中也強調這一點。
但是,到了漢朝,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論在實踐中受到了一些沖擊,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論衡·齊世篇》中說:「《禮》雖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張設,未必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這種狀況和封建社會的發展有很大關系。在封建社會中,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男子早娶則家中較早地增添勞動力,似對發展一家一戶的生產有好處;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視子嗣,早娶則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雖然有些有識之士反對這種早婚現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漢朝有個學者叫王吉的說:「夫
婦,人倫大綱,天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會生活中有許多現象、民間有許多做法都源自經濟發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現實的問題,帶有很強的現實性;而科學理論探索事物發展的規律,帶有很強的預見性。預見與現實之間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都會遇到這類問題。對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還是要從經濟上徹底解決,這當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漢代早婚現象的興起,王室與民間皆然。查考《漢書》、《後漢書》,男子從十五歲至十八歲初婚者都有。如《後漢書·靈帝記》:「建寧四年四月癸丑,立貴人宋氏為皇後。」靈帝於建寧元年即位,年十二,那麼結婚時年十五。《後漢書·桓帝記》:「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後梁氏。」桓帝是十五歲即位的,結婚那
年應為十六歲。《隸釋》十五金廣延母徐氏紀產碑雲:「收從孫,即廣延,立以為後。年十八,娶婦徐氏。」
查考《漢書》、《後漢書》,女子出嫁從十三歲到十九歲的都有。如《後漢書·昭德馬皇後紀》:「後從兄嚴不勝憂憤,白太夫人絕竇氏婚,求進女掖庭,由是選入太子宮,時年十三。」《漢書·外戚傳》:「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媼。王媼家本涿郡蠡吾平鄉,年十四,嫁為同鄉王更得妻。」《後漢書·曹世叔妻傳》:「作女
誡七篇,其辭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餘寵,賴母師之典訓,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古詩《孔雀東南飛》:「十七嫁為婦,心中常苦悲。」《後漢書·光烈陰皇後傳》:「更始元年六月,遂納後於宛成當里,時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統計的年齡,按中國舊俗為虛歲,即剛誕生就算一歲,誕生滿一年即為兩歲,所以實足年齡比上述的還要減去一歲。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長於女為常。如《漢書·霍光傳》:「光長女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與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蓋內安女後宮,為婕妤,數月,立為皇後。」又《漢書·外戚·孝昭上官後傳》:「昭帝始立,年八歲,安女入為婕妤,月余,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這兩段是說明了男女相差兩歲,是為「相配」。民間也是如此,《後漢書·循吏·任延傳》:「洛越之民無嫁娶禮法,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齡相配,同時相娶者二千餘人。」

二、婚姻途徑

在秦、漢、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由於距上古時期還不算很遠,男婚女嫁還有一定的自主權,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強,夏、商、周時代那種在有的節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漢民族中已基本絕跡了。

在《漢書》與《後漢書》上記載了這樣幾件事:《漢書·張耳傳》:「外黃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謂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請決嫁之。女家厚俸給耳。」

《後漢書·梁鴻傳》:「同縣孟氏有女,狀肥丑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聘之。」

在以上兩個例子中,外黃富人之女盡管是他人建議,自己決定,但總是表明了對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權。孟光之嫁梁鴻,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這種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後很少見了,即使有,也會受社會打擊,被斥為「放盪」、「不規」、「有悖禮法」,而在漢代,還是時人異之,時人賢之的。

當然,以上這種現象只是事物的一個方面。從秦、漢起,婚姻由父母決定,已逐漸演變為事物的主要方面。《後漢書·戴良傳》:「良五女並賢,每有求姻,輒便許嫁。」這個父親有支配女兒婚事之權,對外也比較好說話。可是也有不好說話的父母,如《漢書·淮陽憲王傳》:「趙王復使人顧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許。」
《魏志·王粲傳》:「粲父謙,為大將軍何進長史。進以謙名公之胄,欲與為婚,見其二子,使擇焉,謙弗許。」有時,長輩對子女親事的看法有矛盾,但歸根結蒂,兒女親事還是取決於長輩。如《漢書·孝宣許後傳》:「時許廣漢有女平君,年十四五,當為內孝令歐侯氏子婦。臨當入,歐侯氏子死。其母將行卜相,言當大貴,母獨喜。張賀聞許嗇夫有女,乃置酒請之,酒酣,為言:『曾孫體近,下人乃關內侯,可妻也!」廣漢許諾。明日,嫗聞之,怒。廣漢重令為介,遂與曾孫。」再如漢高祖劉邦當初娶呂後,也有類似情況。呂後的父親呂公看到劉邦的相貌,很敬重劉邦,說自己相人多了,沒有人能及得上劉邦,要把女兒嫁給他。可是妻子呂媼發火了,她責問呂公說:「你一直說我們的女兒要嫁個貴人,沛縣縣令來求婚,你都不同意,怎麼許給了劉邦這個小子?」呂公說:「這種事女人不懂。」結果還是將女兒嫁給了劉邦。

有時,男女的婚姻還由別的親屬插手干預決定,當然這種親屬要比父母更權威。例如漢朝的陳平年輕時娶不起妻,戶牖有個富人叫張負的,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見到陳平,感到陳平相貌很好,氣度也了不起,於是就要把孫女許給他。這個孫女命不好,嫁一個丈夫死一個丈夫,共五次。可是,張負的兒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兒嫁給
陳平,說陳平窮,又不幹什麼正事,縣里不少人看不其他,為什麼要把女兒嫁給他。但是張負認為此人不會沒出息,最後還是把孫女許配給了陳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過父母,或不從父母命,那麼父母是十分生氣的。例如漢朝的司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臨邛的大富豪卓王孫有次宴請賓客,司馬相如應邀出席,在席間弄琴。卓王孫新寡的女兒文君偷偷地從窗縫看司馬相如,十分傾心,於是在夜裡跑到司馬相如處,兩人私奔至司馬相如的故鄉成鄉。司馬相如家
境貧窮,徒立四壁。卓王孫為此事大怒,說:「這個女兒這么沒出息,我不忍心殺她,但一分錢也不能給!」人們勸他,他終不聽。

無論是男女自行擇偶,還是父母決定,選擇的標准有哪些呢?
男方擇婦,一是看重形相,當然所謂形相不光是美。漢朝有個有名的循吏黃霸,「少為陽夏遊徼,與善相人者共戴出,見一婦人。相者言:『此婦人當富貴,不然,相書不可用也!』霸推問之,乃其鄉里巫家女也。霸即取為妻,與之終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華陽國志》卷十中說了這么一件事:「陽姬,武陽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閉獄。楊渙始為尚書郎,告歸,郡縣敬重之。姬為處女,乃邀道扣渙馬訟父罪,言辭慷慨涕泣。渙懇告郡縣,為出妻父,因奇其才,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門弟,如《漢書·董賢傳》說:「王閎妻父蕭咸,前將軍望之子也,久為郡守,病免為中郎將,兄弟並列。賢父恭慕之,欲與結婚姻。」還有貪慕女方家財的,如前面引述的陳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陳平為什麼接受張負這個守寡五次、人們都不敢娶的孫女呢?後人說是貪圖岳家多財。

女家擇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呂公之看劉邦,張負之看陳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覽》 五百四十一引《吳書》 說到吳國有個有名的大臣陶謙年輕時的事:「陶謙字恭祖,丹陽縣人。甘公出,遇之途,見其容貌,異而呼之,住車與語,甚悅之,因許妻以女。甘夫人怒曰:『聞陶家兒游戲無度,如何以女許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後必大成。』遂與之,後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賢與才,古人對此是十分重視的,史書所載甚多,如《漢書·張耳傳》:「父客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後漢書·公孫瓚傳》:「瓚為人美姿貌,大音聲,言事辯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後漢書·列女傳》:「勃海鮑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嘗就少君父學,父奇 其清苦,故以女妻之。」當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鮑宣貧而好學,有志。《太平御覽》五百四十一引《鄭玄別傳》雲:「故尚書左丞同縣張逸,年十三,為縣小吏。君謂之曰:『爾有贊道之質,玉雖美,須雕琢成器,能為書生以成爾志否?對曰:『願之。』乃遂拔於其輩,妻以弟女。」《華陽國志》卷十下說:「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時,二兄亦死,燮為姊所遣,隨父門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許多古人惜才、愛才,慧眼別具,識人於草莽之中,助人於窮危之際,這種賞識與幫助往往以聯姻的形式出現,這種情況即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也沒有什麼不好。

在那個時代,聯姻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帶有政治目的,為了某種政治關系而聯姻。《史記》七《項羽紀》說:「張良出要項伯,項伯即入見沛公,沛公奉卮酒為壽,約為婚姻。」《後漢書·劉植偉》:「時真定王劉揚起兵以附王郎,眾十餘萬。世祖遣植說揚,揚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納郭後,後即揚之甥也,故以此結之。」

在秦、漢之際,指腹為婚的事也始見端倪,此風盛行於後世。如《後漢書·賈復傳》:「復兆與五校戰於真定,大破之,復傷創甚。光武大驚,曰:『我所以不令賈復別將者,為其輕敵也。果然失吾名將!聞其婦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

總之,秦、漢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徑與目的上已日益鮮明地打上了封建社會的烙印:家法與父母之命越來越起作用,而門第之見也開始產生,從前面所引述的許多事例來看,門第相當的所佔比例不少,這種重門第、重等級之風是封建社會的特徵,而到魏晉之時達到頂點。當然,也有許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賤與
貧窮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說來這沒有什麼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許多「此男當貴」,「此人必非終於草莽者」的看法與期望,帶有一種以求有朝一日進入較高等級的希求。至於通過聯姻以獲取金錢還不太明顯,陳平欲得五嫁夫輒死之女意在金錢,也只是後人的分析。古人聯姻中以追逐金錢為目的的遠不如今日,這可能是
商品經濟還不發達的緣故。

三、婚儀

這個時期的婚儀沿襲過去的「六禮」,而且在貴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藝文類聚》四十說:「納采,始相與言語采擇可否之時。問名,謂問女名將歸卜之也。納吉,謂歸卜吉,往告之也。納征,用束帛,征成也。請期,請吉日將迎,親謂成禮也。

但是,這一時期的「六禮」比之於古之「六禮」,繁縟得多,奢侈得多,以此來顯示地位與財富,是封建社會的特點之一,淳樸的古風已逐漸喪失殆盡。例如,從漢朝起,百官納采,用玄纁、羊、雁等禮物凡30種。《通典》五十八對此作了較詳細的描述:

後漢鄭眾百官六禮辭大略同於周制,而納采女家答辭,末雲: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稱前人,不雲吾子,皆雲君。六禮文皆封之,先以紙封,表又加以皂囊,著篋中,又�皂衣篋,表訖,�大囊表之,題檢文,言:謁表某君門下。聘禮物凡三十種,各有謁文,外有贊文各一首。封篋表訖,蠟封,題用皂帔蓋於箱中,
無囊表,便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便書贊文,通共在檢上。禮物:案呂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葦、卷柏、嘉禾、長命縷、膠、漆、五色絲、合歡鈴、九子墨、金錢、祿得香草、鳳凰、舍利獸、鴛鴦、受福獸、魚、鹿、鳥、九子婦、陽燧。

以上這些禮物都要寫上討吉利的謁文,表明它一定的含義,這些謁文還表明當時人們的倫理觀念與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與追求。《通典》五十八記載的是:
總言言物之印象者,玄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黨。雁則隨陽。清酒降福。白酒歡之由。粳米養食。稷米粢盛。蒲眾多性柔。葦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須祿。長命縷縫衣。延壽膠能合異類。漆內外光好。五色絲章采,屈伸不窮。合歡鈴音聲和諧。九子墨長生子孫。金錢和明不止。祿得香草為吉祥。鳳凰雌
雄伉合儷。舍利獸廉而謙。鴛鴦飛止須匹,鳴則相和。受福獸體恭心慈。魚處淵無射。鹿者祿也。鳥知反哺,孝於父母。九子婦有四德。陽燧成明安身。又有丹為五色之榮,青為色首,東方始。

至於聘金,即納征錢,是越來越豪華奢侈,甚至達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漢官儀》說:「皇帝聘皇後,黃金萬斤。」《漢書·王莽傳下》說:「進所征天下淑女,立杜陵史氏女為皇後,聘黃金三萬斤。」《後漢書·獻烈梁皇後紀》說:「於是悉依孝惠皇帝納後故事,聘黃金二萬斤。」《宋書·禮志》說:「尚書朱整議:
漢高後制,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漢書·淮陽憲王傳》說:「趙王復使人顧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許。」

這種狀況不僅在王室貴族中定為禮制,而且在民間也蔚為風氣。如《漢書·陳平傳》中敘述:「張負卒與女,為平貧,乃假貸幣以聘。」由此看來,這種「門面」無論如何不能不要。《後漢書·任延傳》中所述的任延因駱越之名不懂嫁娶禮法,就以官府的力量,按兩千多男女的年齡差異,為他們配對。「其貧無禮聘,令長史以下各省奉祿以賑助之」,這也是風俗不可違也。

當時,不僅聘金甚巨,而且婚禮的其它方面排場很大。如《漢書·西域烏孫傳》說:「漢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細君為公主以妻焉。賜乘輿服御物,為備官屬宦官侍御數百人,贈送甚盛。」《潛夫論》三《浮侈篇》說:「富貴嫁娶,車軿各十,騎奴侍僮夾轂節引,富者競欲相過,貧者恥不逮及。」

這種嫁娶侈靡之風在當時就為一些有識之士所反對。例如前面所述的那個戴良,「嫁女,以竹方笥為嚴器」,陪嫁的只是疏衣、布被、竹笥、木屐。還有前面說過的那位因清苦但好學而被人賞識、妻之以女的鮑宣在這方面作風也很好,其妻少君嫁過來時,裝送資賄很豐厚,鮑宣很不高興,對妻子說:「你生長於富豪之門,習慣於修飾、享受,而我是生活貧賤的,對這些禮實不敢當。」妻說:「我的父親因為你品德作風好,才叫我嫁給你。我既然做你的妻子,總按你的意見辦。」鮑宣高興地說:「如果是這樣,我們就志同道合了。」這位婦女就把華衣美服與侍從都退回娘家,換上布衣,和鮑宣一起歸鄉里。當然,在那種社會里像戴良、鮑宣這種人
是不多的。

在當時,鬧新房的風俗已經興起,賓客們往往飲酒歡笑,言行無忌,如《群書治要》引仲長統《昌言》說:「今嫁娶之會,棰杖以督之戲謔,酒醴以趣之情慾,宜淫泆於廣眾之中,顯陰私於族親之間,污風詭俗,生淫長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斷者也。」據記載,漢代汝南有個叫杜士的人娶妻,大家前來祝賀,喝了許多酒。
他的一個叫張妙的朋友在鬧新房時開玩笑,把杜士捆起來捶20下,又把杜的手足高懸於梁,杜竟一命嗚呼了。

四、幾種值得注意的婚姻形式

秦、漢及以後的封建貴族、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會的後世一樣,多妻制頗為盛行,除正妻之外,還有小妾、少婦、傍妻、小婦、妾、下妻、外婦、傅婢、御平等許多名義,而且往往不止一人。如《漢書·元後傳》:「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
」《漢書·孔光傳》:「時定陵侯淳於長坐大逆誅,長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期去或更嫁。」《後漢書·梁節王暢傳》:「臣暢小妻三十七人。」當時,如無子則買ae , 在民間也是尋常事,如《意林》及《太平御覽》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風俗通》說:「陳留有富室,公年九十無子,取田家女為妾。」九十
歲還要買小老婆,這是多麼畸形與丑惡!

這些情況,當然還是建立在男子統治與壓迫女子、以女子為玩物的基礎之上的。在這中間有許多醜聞穢事,如《漢書·王商傳》:「耿定上書言:商與父傅婢通及女弟淫亂。 」 《漢書·夏候嬰傳》:「頗尚平陽公主,主與父御婢奸,自殺。」
《漢書·侫幸傳》:「張彭祖為其小妾所毒,薨。」《漢書·淳於考傳》:「許皇後姊孊為龍額思侯夫人,寡居。長與孊私通,因取為小妾。」至於《後漢書·趙孝王良傳》說:「趙相奏乾居父喪私其小妾,坐削中丘縣。」這是因為在父喪期內還
娶小老婆,觸犯了封建禮法中的大忌,所以才受到了降職的處分,否則,在封建社會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形式中還有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重親。重親就是婚姻之家再結婚姻,即所謂「親上加親」。重親可分三種:姻家恆為姻家,婚家恆為婚家,還有姻家、家互為的情況(指《儀禮士昏禮記》的說法,女氏稱婚,婿氏稱姻)。這種情況,按歷史記載,多實行於王室、貴族,當然民間也有,只是未具體地記載於歷史罷了。由於親上加親,就結成了一個個頗為復雜的關系網,如《漢書·文三王傳》:「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女弟園子為立舅任寶妻。寶兄子昭為立後。」

至於下面一種情況就更復雜了。《後漢書·耿弇傳》:「父況,及況卒,少子霸襲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馮嗣。馮卒,子良嗣,一名無禁,尚安帝妹濮陽長公主。……隃麋侯霸卒,子文金嗣。女金卒,子喜嗣。喜卒,子顯嗣。顯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長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襲嗣。尚顯宗女隆慮公主。襲卒,子寶嗣,寶女弟為清河孝王妃。」

這種「親上加親」的婚姻,其實質是為了雙方在政治上、經濟上相互扶持,相互利用,從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進一步鞏固雙方的關系。從這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會中,尤其是在統治階級內部,婚姻很少是愛情的結合,往往是以家族利益為前提的。

由於「親上加親」,結成了十分復雜的關系網,婚姻有時是在同輩之間進行,有時卻是在不同輩之間進行。這並不是由於疏忽,封建宗法制度十分嚴格,這是馬虎不得的,只不過是家族利益超過了對輩份的講究而已。
另外,還有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周制同姓不婚,而漢朝人結婚似不避同姓。
如《漢書·王訴傳》:「訴薨,子譚嗣。譚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由此看來,王莽和其妻是同姓。又如《通典》:「呂後妹嫁於呂平」,也是如此。

用現代科學觀點來看,同姓聯姻,並非不可,因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緣關系。但漢代的不同輩通婚,尤其是血緣關系很近的不同輩通婚,如親母舅娶外甥女、姨侄娶姨母、表侄娶表姑母等現象很值得分析。可以從政治利益高於一切來考慮,還可能是古代血緣婚的迴光返照。

五、絕婚與改嫁改娶

漢代至魏晉南北朝之際,絕婚(即離婚)與改嫁改娶之事甚多。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從中既可以看到封建禮法與貞節要求的萌始,可以看到男子以及整個宗法制度對女子的壓迫,又可以看到在絕婚與改嫁改娶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自由度,這是顯然不同於宋、元、明、清等後世的。

絕婚的第一種情況是男棄其婦,這樣做有許多原因:一是無子。「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當然是一件大事。「無子棄,絕世也」,這正是七棄(或七去)之一。《東觀漢紀·應順傳》:「順少與同郡許敬善,敬家貧親老,無子,為敬去妻更娶。」其實,無子不一定是女方的問題,這實在是很冤枉的。

二是口舌之故,即女方說「錯」了什麼話,鬧了些家庭矛盾。例如漢朝的那個陳平,年輕時是個浪盪子,不事生產,他的嫂嫂看不過去,說了些不好聽的話,如「有叔如此,不如無有」等,陳平之兄知道後,就逐其婦而棄之。人雲,這種做法也符合七棄(或七去)之一:「口舌棄,離親也。」其實,這也是很不公正的。這
正像後來劉備所說的:「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猶可補,手足斷安可續!」在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社會中,自然是如此。

三是盜竊。七棄(或七去)之一是「盜竊棄,反義也」。其實,這種所謂「盜竊」,往往不是什麼大事。如《漢書·王吉傳》:「吉少時學問,居長安,東家有大棗樹,垂吉庭中,吉婦取棗以啖吉,吉後知之,乃去婦。」這棵棗樹是鄰家種的,枝果伸到王吉家來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給王吉吃,結果王吉為之和她離了婚,這真是視婚姻為草芥,視女子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棄(或七去)之一是:「嫉妒棄,亂家也。」這樣離婚當然有「充分理由」了。《後漢書·馮衍傳》上說,馮衍娶北地任氏女為妻,任氏女又兇悍、又嫉忌,不許馮衍畜媵妾,而且虐待馮衍前妻所生的子女馮豹、馮姜,後來馮衍把她逐出了門。關於這件事,馮衍寫了一封信給任氏女的弟弟任武達,說明原委,這封信在歷史上頗為有名,人們常以此來教育女兒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婦道。
信雲: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婦之道,義有離合。先聖之禮,士有妻妾,雖宗之眇微,尚欲逾制,年衰歲暮,恨入黃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壞。五子之母,尚足在門,五年以來,日盛歲劇,以白為黑,以非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無罪無辜,讒口嗷嗷,亂匪降天,生自婦人,青蠅之心,不重破國;嫉妒之情,不憚喪身。牝雞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於衍。醉飽過差,輒為桀紂,房中調戲,布散海外。張目抵掌,以有為無。痛徹蒼天,毒流五臟,愁令人不賴生,念令人不顧禍,入門著床,繼嗣不育,紡績織紝,子無女工,家貧無僮,賤為匹夫,故兒之,莫不凄愴,曾無憫惜之恩。唯一起,武達所見,頭無釵澤,面無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窮,不揆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販糖之妾,不忍其志。計婦當去久矣,念兒曹小家無他使,哀憐姜、豹,當為奴婢,惻惻焦心,事事腐腸,洶洶藉藉,不可聽聞,暴虐此婢,不死如發,半年之間,膿血橫流。婢病之後,姜竟舂炊,豹又觸泥塗,心為愴然,編谷放散,冬衣不補,端坐化亂,一縷不貫,既無婦道,又無母儀,忿見侵犯,恨見狼藉,依倚鄭令,如居天上,持質相劫,詞語百東,劍戟在門,何暇有讓;百弩環舍,何可強復;舉宗達人解說,詞如循環,口如布穀,縣幡竟天,擊鼓動地,心不為惡,身不為搖,宜詳居錯,且自為計,無以上書告訴相恐,狗吠不驚,自信其情。不去此婦,則家不寧;不去此婦,則家不清;不去此婦,則福不生;不去此婦,則事不成。自恨以華盛時不早自定,至於垂白家貧身殘之日,養癰長疽,自生禍殃。衍以家室紛然之故,捐棄衣冠,側身山野,絕交遊之路,杜仕宦之門,闔門不出,心專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這封信寫得很生動,振振有詞,鑿鑿有據,女方家族自然無話可說,當時的社會輿論也在馮衍這一邊。當然,以今日的眼光看來,這也僅僅是一面之詞,信中還不時流露出「大男子主義」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確有許多缺點,但觸犯丈夫的統治權,不許丈夫納妾,危及丈夫的「權利」與「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華陽國志·廣漢士女贊》說,有個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遺產,嫂子很想獨占,汝敦的妻子很賢惠,勸汝敦都給他們算了,於是汝敦把田宅、奴婢都給了兄嫂,夫妻倆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時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勸他送給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嫂子見他們來,以為是來
借錢的,不給他們好臉色看;後來知道他們來送金器,又高興得手舞足蹈了。這時,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財還給弟弟。從這件事看來,這位嫂子貪心,似乎是個「小人」,但這位哥哥也很差勁,弟弟與家媳讓出父母遺產,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為愧了。後來,雖然感悟了,為什麼馬上和妻子離婚呢?自己能感悟,為什麼妻子就不能感悟,為什麼不幫助、教育她呢?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於父母,即沒有把公婆侍候好,或是公婆對媳婦有偏見。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後漢書·鮑永傳》:「永事後母至孝。妻嘗於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後漢書·列女廣漢姜詩妻傳》上說:「詩事母至孝,妻奉順尤謹。母好飲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嘗溯流而汲,後值風,不時得還。母渴,詩責而遣之。
」這兩件事都很不講理,鮑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罵了一條狗,就被離棄了。姜詩的妻子更冤,她本來對婆婆很孝,婆婆喜歡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風,她沒能及時返回,婆婆口渴了,只是為了這件事,就被離棄了,這是多麼違背人情、人性!
七是為了一時的政治關系而去其妻。漢朝大將班超就發生了這種事。《後漢書·班超傳》說,當時有個大臣李邑初去於闐,畏敵如虎,又妒班超之功,於是上書皇帝誹謗班超,說班超擁愛妾,抱愛子,安樂

❹ 古代婚姻制度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征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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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封建社會婚姻的基本形式和規則就是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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