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役軍人婚姻登記有哪些規定
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題的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民辦函〔2001〕226號)執行。
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
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附:《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
民辦函〔200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2001年11月9日,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了新修訂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重要內容印發你們,供辦理涉及軍人婚姻登記時參照執行。
一、《規定》要求,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繫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二(略)
三、《規定》要求,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和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從事機密工作的軍隊職工的結婚問題,按照對現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四、《規定》要求,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關的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五、《規定》要求,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現役軍人和非軍人結婚,各自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非軍人需要准備的材料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現役軍人需要准備的材料有:軍人身份證、軍官證或士兵證、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證明。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程序是:
1、先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准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需一級一級蓋公章。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還得政治審查,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現在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得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大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還有照片,就可以去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B. 關於部隊退休士官的婚姻法規
一、關於結婚年齡問題。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是,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得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幹部、戰士和職工,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現役軍人結婚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二、關於幹部的配偶條件及結婚問題
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機要人員的配偶,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社會關系和海外關系。
幹部建立戀愛關系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關於向地方政府調查和索取有關幹部戀愛對象證明材料的問題,按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軍委總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關於調查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一條第一、三項精神辦理。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並報總政治部備案。
三、關於戰士、職工的戀愛結婚問題。
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系,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傷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
戰士在未報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准其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現役軍隊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允許結婚。
五、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凡離過婚的申請再申請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六、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C. 撫順市民政局機構職能
撫順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此外,該局還承擔市政府交付的其他任務。
D. 未來老公是三級士官,與他結婚適用軍婚規定嗎需要什麼程序呀
你可以看一下以下內容,希望我的回答能令你滿意並採納,謝謝
通常的步驟:
(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准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一級一級蓋公章,好像要蓋三四個吧。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還得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現在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得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2寸的那種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還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軍婚概念: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例如1980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布了《關於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
①關於結婚年齡,要求未婚的軍隊幹部、戰士和職工,響應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結婚。
②關於軍隊幹部配偶的條件,比一般公民嚴格,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無嚴重傳染病的公民;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③營以下的幹部結婚,必須申請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結婚,必須申請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的規定:
由於軍人擔負的特殊使命、生活環境和職業特點與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同時,也必須同時執行軍隊的有關規定,當二者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時,除了依照確定適用的法律內容外,還應當適用「(軍隊)特別法優先於(地方)普通法」的原則處理結婚問題。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要求,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當然,軍隊的規定只適用於軍人,對地方人員並不產生約束力。男女雙方結婚時,如果分別為軍人和地方人員,則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是我們咨詢的部門。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
為結合軍隊的實際,貫徹落實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總政治部於同年11月印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國務院又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按照上述兩個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軍人只持有軍官證,而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辦理登記的時候,需要軍隊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如結婚雙方一方是軍人、一方是地方人員,地方人員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但軍人一方仍然要按原來規定辦理。
結婚登記須持下列證件: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街道)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
(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參考)
(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
(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特殊情況加帶:
(1)離過婚的持離婚證原件,一審判決書須出具已生效證明書
(2)喪偶的須持原配偶死亡證明
軍官家屬隨軍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條款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一九六三年經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規定的軍官家屬隨軍條件為基礎,結合我軍的實際情況,擬對軍官(包括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重新規定如下: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一、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四、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五、高等學校畢業,並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六、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八、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京部隊空勤軍官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1、義務兵能否享受探親規定:
義務兵不享受正常探親規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請探親的,要經團以上單位領導批准才行,其往返車船費可以報銷。
2、未婚幹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為20天(旅、團以下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30天)。原則上每年1次,若因戰備和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並回家結婚的,假期為30天。
3、已婚幹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雙方每年均享受探親待遇一次,幹部假期為30天(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假期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
(2)幹部與愛人、父母分別居住三地的,幹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
(3)夫婦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幹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幹部調動的當年只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時間為30天。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45天。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天,並一般應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准,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現役軍人結婚登記年齡:
《婚姻法》規定男性公民法定結婚年齡為23歲,部隊響應國家號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歲結婚。
這個提倡是帶引號的提倡,在執行過程中,其實是強制性的。部隊是追求100%的晚婚率的,所以,所謂的提倡只是唱的一個調子而己。雖然很多人建議在23歲-25歲之間結婚也不違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隊也還真不能把你怎麼樣。但是,軍人嘛,你不能因為自己而影響到集體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種種限制會讓你因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如果個別早婚,呵呵,找事兒啊~~
這個不成文的規定,部隊內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
軍隊幹部家屬來隊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報銷范圍: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位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計程車輛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一次。
離婚與破壞軍婚的有關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