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需要隱私嗎
婚姻中的隱私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不同的人和文化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而言,婚姻需要一定的隱私來維護夫妻雙方的獨立性、尊重彼此的權利和保護個人空間。
以下是一些關於婚姻中隱私的觀點:
1. 個人獨立性:婚姻並不意味著夫妻之間應該完全融為一體,而是兩個獨立的個體組成的關系。每個人都應該有權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包括個人的隱私權。夫妻之間應該尊重對方的私人空間和個人隱私,不應該過度干涉對方的個人事務。
2. 信任和尊重:婚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基礎上。夫妻之間需要相互信任,並尊重對方的隱私。過度干涉對方的隱私可能導致信任破裂,影響婚姻關系的穩定和健康。
3. 個人空間和自我保護:每個人都需要一些個人空間來追求自己的興趣、休息和自我保護。夫妻之間應該尊重對方的個人空間,並允許對方保護自己的隱私,包括不必向對方透露一切個人信息和活動。
4. 家務事和個人決策:婚姻中的家務事和個人決策應該由夫妻共同商議和決定,但也應該允許每個人有一定的自主權。夫妻之間應該尊重對方在家務事和個人決策上的隱私權,不應過度干涉對方的選擇和決策。
當然,婚姻中的隱私也需要在夫妻之間達成共識,並且根據具體情況和文化背景進行靈活處理。夫妻之間應該進行溝通和理解,尊重對方的意見和權利,共同維護婚姻關系的健康和穩定。
2. 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一、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學術界對於知情權的性質尚無定論,許多人將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種。但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與平常所談的知情權有所區別,它是指配偶之間基於夫妻關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對方一定范圍內的個人信息的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范圍之內。
作為最為緊密的姻親,夫妻關系仍是目前社會最基本的家庭關系,為了保證夫妻關系的存在和穩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這種知情應當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當然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並沒有對此予以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范圍應當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情況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話,那麼此范圍中最為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應當是相互之間對夫妻感情的忠實情況,即雙方對忠實義務的履行情況。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這一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當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對對方予以照顧和扶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內財產共同享有等方面;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或稱貞操忠實義務,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系所以區別其它身份關系的根本性標志。基於此原因,本文中將僅僅討論夫妻在狹義的忠實義務方面的知情權。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個人的思想,平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戀」,如果一方僅僅和第三方有內心感情上的戀情,而沒有為性行為或者其它過於親密的不合適行為,法律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只有出現了與第三方的婚外性行為或其它過於親密的行為例如親吻、擁抱等,即我們俗稱的「越軌「,才能說過錯方違背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二、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為當時的法律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它具有法律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互為配偶,基於配偶身份關系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產生,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代理權等其它權利。婚後,夫妻一方雖然不是對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就是自己身體的絕對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對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誠。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夫妻雙方同時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體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到婚外去尋找肉體的快感,更不允許第三者的介入,因為夫妻雙方相對擁有對方身體的所有權、同居權以及對忠誠的維護權,「事實上,現代婚姻是一種配偶身體的『雙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相互佔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佔有的權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為『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婚內的權利義務在婚外則可被置換為『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體和性的義務』」。[20]所以,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婚外的性絕對自由。夫妻雙方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外,又相對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這在我國《婚姻法》體現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而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間的戀愛乃至同居、重婚行為。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僅僅是精神上的戀愛,而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權,比如,配偶一方通過偶然的機會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記,在日記里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戀情,但日記里並沒有關於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記本為證據向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對方進行過錯賠償呢?或者是通過查看手機簡訊、通話記錄了解上述情況?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間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一類民間偵探機構予以調查取證,通過取得的證據照片足以證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戀的,這類證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3. 婚姻狀況是否屬於隱私
是。
婚姻狀況屬於隱私權。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4. 對於夫妻之間的隱私權和知情權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嗎
有。《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為。所以根據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整個社會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涉及民法典中規定之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時應當優先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
法律分析
除此之外,可以援引公序良俗等原則,來支持夫妻之間適當的超越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問題。但是一定是適當的,如果過當,還是會侵犯隱私權。 夫妻之間也有隱私權,但如果夫妻的一方違背了法定的忠誠義務,則對方通過偷看信件的方式所取得的證據是合法的。隱私權的主體范圍:1、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自然人擁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護其情感安定、維護其人格尊嚴。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2、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法人,法人也會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現為國防機密、商業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內容 。3、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隱私權是一種個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後,個人利益會隨著本身的物質載體死亡而消亡,但是對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會對死者的親屬及利害關系人造成傷害,甚至對公序良俗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確認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和保護死者生前隱私並不沖突 。夫妻之間對隱私權是否有知情權要分情況討論,根據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整個社會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涉及民法典規定之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時應當優先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但是除此之外,支持夫妻之間適當的超越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