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有什麼
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因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具體如下:
一、協議離婚流程:
1.申請
申請自願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初審
結婚登記員對於夫妻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初審無誤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離婚冷靜期
申請離婚,初審通過後,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內,有任何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員核實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此時,離婚失敗。
4.共同申請領證
冷靜期30天到期後,如果雙方都都沒有撤回申請,那麼此時就可以共同去領離婚證了。30天領證期內,如果雙方都沒有反悔,也沒有忘記領證這件事情,並且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此時則需要進行下一步的審查。
5.審查
審查時,雙方需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身份證;
(2)結婚證、戶口本;
(3)離婚協議書;
(4)每人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發證
審查後,對於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離婚,並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流程: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