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婚後新購買的房產如何歸一方所有!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可以約定為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關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前提是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的,也即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首先適用雙方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
因此,婚後購置的房屋,無論其房款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就房屋產權進行約定。這種財產處理過程中「約定優先適用於法定」的原則更能充分體現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約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約定處理的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處理。否則,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該行為無效。
2,約定的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即該約定是雙方自願平等做出的選擇。
3,約定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最後,約定最好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房屋產權協議,當事人無須就其效力再行舉證。
(1)婚姻中如何把房子作為個人財產擴展閱讀
據民政部發布的數據顯示,我國離婚率連續8年遞增,2012年全國有238.8萬對夫妻離婚。在離婚案件中,房產之爭往往是案件的核心。
北京的董先生與汪女士婚前確立戀愛關系後購房,董先生曾以轉賬和現金的形式將首付款交由汪女士,汪女士出面簽訂房屋購買合同,並將房屋落戶在自己名下,婚後二人共同還貸。
2011年初,汪女士起訴離婚,主張房屋是其個人財產。董先生認為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房產應為雙方共有。汪女士認為董先生轉賬給自己的款項是彩禮,沒有實際用於購房。
今年2月下旬,法院判決認為,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認定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歸汪女士所有,但應給付董先生近一半的房屋折價款。
同樣是以結婚為目的購房、房屋落戶女方名下的案件,處理結果並不一樣。為了結婚,北京李先生出資42萬元,丁女士出資10萬元付了房屋首付,將房屋落戶在丁女士名下,婚後共同還款。
2012年3月,丁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房屋登記在她個人名下,且是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房屋應是其個人財產。而李先生則認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及後續的大部分費用,從出資情況看,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至少房屋產權應為共同所有。
此案件最終由法院主持調解結案,房屋歸丁女士所有,丁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婚前出資和婚後部分還貸及相應的增值款。
上述兩起案例適用的是《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案例二是當前基層法院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做法,更多從物權法角度出發,將登記作為重要參考標准,最終認定財產歸個人所有;而案例一考慮了婚姻身份的特殊性,認定財產共有,進而導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現。
事實上,在《司法解釋三》出台前,這種現象就已存在。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孫若軍解釋說,「《司法解釋三》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統一司法裁判,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
但《司法解釋三》施行後,仍然有較大爭議。不少人認為,《司法解釋三》對夫妻財產約定、婚前按揭房屋產權等問題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我國男方買房、夫妻共有的傳統習俗,甚至還激化了離婚財產分割的矛盾。
《司法解釋三》本身不是立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而對婚姻法相關法條做出的闡釋。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專業律師楊曉林說,「我們的法律往往比較抽象,《司法解釋三》中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個房產條款,表述過於概括,沒有涵蓋現實生活的常見情況,造成學者、法官及律師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我國現行婚姻法修訂於2001年,而物權法的出台是2007年。在司法實踐中,當婚姻法、物權法、合同法出現沖突時,應該優先適用婚姻法,還是物權法,或合同法?《司法解釋三》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在法學界,有兩派觀點:不少民法學家認為,婚姻身份並不具有特殊性,處理夫妻間的財產糾紛,與處理一般民事主體間財產糾紛類似,適用物權法、合同法即可;而多數婚姻法學家則認為,婚姻身份具有特殊性,應首先考慮適用婚姻法。
北京大學婦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學教授馬憶南認為:「婚姻關系具有特殊性,在處理夫妻間財產糾紛時,不能機械適用物權法、合同法,應充分考慮婚姻的特殊性,適當向女方傾斜。」
孫若軍也認為,「從法律適用上講,婚姻法為特別法,物權法、合同法為普通法,當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規定相沖突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從事婚姻案件審判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介紹,「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是以共有為原則,個人約定為例外。《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正好與之相反。
該條規定,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分別為各子女個人的財產,或者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有。由於相互矛盾,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往往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有的堅持適用婚姻法,有的則適用《司法解釋三》,從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他認為,《司法解釋三》沒有處理好具有身份屬性的夫妻財產與一般財產的關系,將一般財產法原理完全適用於夫妻財產,造成夫妻身份關系與夫妻財產關系絕對分離,使夫妻財產糾紛復雜化,法官難以把握。
楊曉林說,「《司法解釋三》實施近兩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處理呈現兩個極端:一是房產登記絕對化,即不管出資情況如何,登記是誰的名字,房產就歸誰所有;二是出資絕對化,即不管房產登記是誰的名字,誰出資,房產就歸誰所有。」
❷ 婚內買房子如何成為單獨所有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