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本人已離婚,但是最近糾結於新個稅登記,不想公開,但是又害怕寫有配偶被退回從而變的天下皆知
婚姻登記狀況是可以查詢的,如果您只是不想讓周圍人知道,那麼您是可以選擇保密,一般情況下別人是不會知道的,但是如果是填寫個稅登記等,建議您還是如實填寫。
關於個人婚姻登記信息,可以通過多種不同的方式進行查詢,常見的方式有結婚證、戶口簿、單位人事關系檔案或者申請表中的婚姻登記狀況、入黨時的婚姻狀況等材料。如果當地民政局進行聯網,也是可以查到的。
第一種方式是可以通過結婚證進項查詢。1994年2月1日之後,雙方結婚是需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會發結婚證。但是,由於早起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是不聯網的,如果想辨別結婚證的真假,只能和對方一起到其當時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進行查詢。第二種方式可以結合戶口簿登記顯示的婚姻狀況進行。如果上邊標注已婚或者離異,那麼都是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第三種方式是可以到其工作的單位查詢人事檔案信息。一般人事檔案或者單位入職信息中會涉及婚姻狀況,如果其填寫的是已婚、離異,也可以證明對方曾經結過婚。第四種是方式是入黨的申請或者黨關系證明材料,一般也會有所涉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一般沒有記錄,也是無法查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