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無效的情形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申請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導致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Ⅱ 婚姻無效的有哪些情形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Ⅲ 民法典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行為;2、結婚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結婚當事人未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當事人的結婚行為才會無效,並且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有哪些情形
現行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
2、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情形;
3、一方或雙方有重婚行為的情形;
4、婚姻無效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Ⅵ 哪些屬於婚姻無效婚姻無效有哪些情形
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
1、男女雙方不是自願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
2、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的;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