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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婚姻狀況如何判定

發布時間:2024-09-29 23:48:08

① 單位怎麼查詢員工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是查不到員工的婚姻狀況的。只能根據員工入職前的調查來符合員工的婚姻狀況。但是基於誠信考慮,所以員工還是不要有欺瞞行為。不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要求員工提供本地的相關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② 單位可以查到員工的婚姻狀況嗎

首先,正常情況下,單位無權查詢員工婚姻狀況。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律師持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而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只有在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並經該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的情況下,方可利用。因此,單位通常只能要求勞動者向其提供婚姻狀況的信息,而很難做實質審查。其次,用人單位可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屬於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范圍。即使勞動者提供了虛假婚姻信息,因為勞動者婚姻狀況與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無直接關聯。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規定員工隱瞞婚姻狀況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欺騙行為,該規定也無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提供婚姻狀況的真實信息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者對勞動者予以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③ 人事查得到婚姻狀況嗎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在通常情況下是無權查詢員工的婚姻狀態的。1、婚姻狀況是屬於個人的隱私的,所以說再去一個用人單位面試的時候,人事那邊是查不到個人狀況的,但是如果人事部門是給了簡歷上面要求填婚姻狀況的話是必須要按時填寫的,如果存在欺瞞的話,在勞動合同中可能會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的處罰。2、雖然說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去查詢個人的婚姻狀況的,但是在網上是可以查詢的,僅限於個人能夠看到。但是如果員工故意的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甚至是做了一些觸及法律的事情,那麼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④ 找工作隱瞞已婚違法嗎

員工在入職時可以隱瞞自己已婚的這種情況,結沒結婚這屬於員工的個人隱私,沒有必要特地告知用人單位相關的真相;但是也要區分實際情況,像是有些特殊的工作崗位其實對員工的婚姻狀況會有一定的要求的,類似於員工的工作性質是需要保密的,那其婚姻狀況,家庭狀況的這些都是要如實相報的。
一、自己在入職時可以隱瞞已婚嗎?
可以,婚姻與否跟單位是否錄用沒有直接聯系,入職後沒有必要特意告知單位真相的。只是一些特殊崗位對婚姻狀況會作一些規定而已。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是有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行為都屬於欺詐,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里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2、而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
二、什麼情況屬於被無償辭退范圍?
那是不是處於孕期的員工,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一旦解除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孕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一般的工作崗位不會因為員工是屬於已婚狀態就直接辭退,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用人單位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事實上,生活中和勞動關系當中的很多特定情形之下,自己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出了一些對他人並沒有任何損壞和惡意的謊言也無需大驚小怪,勞動關系當中的很多事情也是要學會靈活處理對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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