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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要填婚姻狀況

發布時間:2024-09-13 23:01:18

1. 婚姻狀況如何填寫

第一種: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你還沒有結婚,即使是訂了婚,或者是未婚有子,但是只要你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者說是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婚姻狀況都是未婚。

第二種:已婚,這種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是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還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

第三種:離異,這種是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是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

第四種:喪偶,這種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最後提醒大家,不管什麼原因,都應該如實填寫。如果一旦被查出作假,有時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1)什麼時候要填婚姻狀況擴展閱讀:

應該如實填寫。根據自身的情況。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2. 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有哪幾種

戶口簿對於婚姻狀況都會有相應的呈現,那麼對於婚姻狀況在對應的時候應該怎麼填寫呢?有哪幾種寫法呢?下面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了解。

一、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我們首先要知道不論什麼狀況下,都建議是要以真實情況填寫。但是填寫的方式是不同的,比如從未結過婚,這時候我們可以填寫未婚。

如果是結婚然後離婚,那麼可以填寫離異,如果是結婚後另一半不幸逝世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填寫喪偶。

一般情況下都是這三種情況,離婚再婚再離婚,不論你離多少次婚那麼都是屬於離異的范疇,那麼婚姻狀況填寫時候就可以直接填寫離異。

二、婚姻狀況有哪幾種

1.未婚

未婚指的是沒有結過婚,目前是屬於單身狀態的情況下所以是未婚的身份,當然有的人離異了處於單身狀況下並沒有再婚在很多地方也會在婚姻狀況欄填寫未婚表達目前處於單身的身份。

2.離異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大家明顯知道的,離異的狀況,就是指結過婚但是已經離婚現在處於單身的身份證明,當然在很多地區的戶口本上並不會採用離異這樣的字樣填寫在婚姻狀況欄,一般是採用第一種未婚的情況表明現在單身。

3.喪偶

雖然這種情況下也是屬於單身了,這種屬於被迫型的單身身份吧,因為自己的另一半遭遇不測已經身故了,不屬於婚姻感情不合,而是陰陽相隔的那種生離死別。

4.已婚

當然已婚肯定是大家都了解的,就是指你現目前是處於有婚約狀態的情況,你得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是單身。

5.空白

很多人的戶口本上婚姻狀態都是空白的什麼字樣都沒有,這種情況呢主要是因為多年未曾更換戶口本,在一些地區出生後上戶口的時候,小孩子的婚姻狀態欄都是空白的。代表的當然也是未婚的情況。

小結:

在很多地區其實對於婚姻狀態的填寫就三種,第一種空白,什麼都不寫等同於未婚,第二種就是未婚,表明現在是單身沒有結婚。而已婚代表的就是已經現目前結婚了的人。

3. 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是要以真實情況填寫。首先,要知道婚姻狀況主要有四種狀態,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喪偶。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因此,在婚姻狀況需要變更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去派出所變更婚姻狀況:
1、未婚情況的填寫:因出生報戶口時,戶口本中的婚姻狀況一般是不填寫的,但是成年之後如果有戶口遷移情況的,則婚姻狀況一欄一般會填寫未婚;
2、已婚情況的填寫:領取結婚證後,本人可以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婚姻狀況;
3、離異情況的填寫:雙方離婚後,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本人均可以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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