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的一生為什麼只能有一次婚姻
可以多次結婚阿。
但不能重婚
引言
婚姻法以人們的婚姻家庭關系為調整對象,涉及每個社會成員的安身立命之本,盡管對婚姻性質和婚姻法性質的認識各有不同,但無可否認的是,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從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來考察,撇開立法體例和習慣的差異不談,各國僅以婚姻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都不吝筆墨,力求詳盡,一般都在二百條上下。[1]即令是以言簡意賅而著稱的《瑞士民法典》,其調整婚姻關系的規范也多達162條(第90條——第251條)。而反觀我國,婚姻家庭觀念比西方諸國遠為厚重,而且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重要性在我國可見一斑,我國的婚姻法本應該及盡詳盡和完備才是。然而,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韌之作的婚姻法,數十年來雖幾經修改更替,其規模始終不過數十條,而且其中還包括大量的以父母子女關系等其他家庭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實際上,細數起來,我國法律中真正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恐怕從來就沒有超過過四十條。這與婚姻法的重要地位無疑是暁不相稱的。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我國社會的婚姻家庭觀念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在此社會背景下,新世紀伊始,我國又一次修改了婚姻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漸次推進,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國人對這次婚姻法的修改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又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在萬眾矚目的期盼中,這次修改婚姻法,補充了若乾重要的內容。但是,必須認識到,我國目前正處於一個新的社會轉型期,包括婚姻觀在內的諸多社會觀念正在進行著潛移默化的變化,婚姻家庭領域中的諸多社會元素尚處於不穩定狀態,法律對這變化著的社會生活當然不能熟視無睹,當然更不可貿然定論。另外,我國的立法資源又相對短缺,短期內奉獻給國人一部完美的婚姻法確屬力有未逮。再者,我國民事立法尚顯滯後,婚姻法賴以為基礎的民事基本法尚付闕如。[2]在這種情形下,期望通過婚姻法的一次修改對各項制度進行全面的完善,達到較為完備的水平,甚至達到與世界先進立法一較長短的地步,顯然是不現實的。正是因此,此次修改在整體篇幅上仍未有明顯的擴充,也就並不難理解了。
正是因為如此,可以說,這次婚姻法的修訂,只是我國婚姻法走向完備的一小步,而加強婚姻法理論研究是完善我國婚姻法的必由之路。
眾所周知,一切法律規范總是圍繞著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來加以設計的。通常,調整該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的法律規則就是該法律的基本規則,繼而以基本規則為軸心輻射到該社會關系的方方面面。婚姻法的核心內容,就是婚姻關系的存廢規則。因為婚姻關系存廢的法律規則是婚姻這一社會現象的產生、消滅運動過程在法律上的直觀反映,它集中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的社會妥當性的價值評價,因而表明的是法律對婚姻的基本態度。它也最能凸顯法律婚姻觀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婚姻觀,尤其是道德婚姻觀的差異,是建構婚姻法律制度的主線。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國新《婚姻法》關於結婚要件、無效和可撤銷婚姻及離婚幾方面的規定似乎仍有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的必要。新《婚姻法》已頒布經年,現在來談新《婚姻法》,無非是期待著對更完善的婚姻法的早日到來能在理論上有所裨益。
關於結婚要件
婚姻關系始肇於婚姻締結,結婚是法律對婚姻關系進行規范的邏輯起點。而法律關於結婚要件的規定反映了法律在婚姻問題上,於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之間尋求平衡的良苦用心。
一、婚姻要件
擺脫了等級身份桎嚳的文明婚姻觀都認為,婚姻從本質上來說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事,婚姻自由是一切婚姻規范的核心原則,法律婚姻觀也不例外。
本來,從自然本質上來說,婚姻是以人的性差別為紐帶,以組成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種結合,這種結合是以人的感情而不是以其他為基礎的。在現代道德規范中,婚姻自由就體現為人們感情的自由結合,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感情是道德據以評價婚姻社會妥當性的標准。然而,法律調整的是客觀具體的社會關系,感情也許是婚姻社會關系發生的基礎,但並不是婚姻關系的客觀表現。從技術要求上來說,法律的評價標准必須是客觀的、具體的,至少是可以憑籍形諸於外的客觀行為加以衡量和證明的。而感情是人們的一種主觀內心思想活動,不是客觀行為,是極為抽象的概念,不能作為法律的評價標准。實際上,感情根本就不是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典型的「法外空間」。現代民法上所謂「精神損害賠償」,乃是從針對對他人精神造成損害的行為而言的,該制度調整的是人們的行為而不是感情本身。如果僅對他人在思想層面上懷有怨恨。憎惡等不情感,則無論對他人造成怎樣的痛苦或傷害,法律都無法、也不應該過問。至於婚姻,法國作家伯特蘭---羅素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婚姻是比兩個伴侶的快樂更為重要的東西,婚姻是一種制度,這制度通過生育這一事實,成為社會結構的一部分,它的價值遠超過夫妻之間的私人感情」。[3]可見,感情是婚姻的基礎,但只是道德基礎,而不是婚姻的法律基礎。
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婚姻是一種典型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的法律基礎就是合意。具體到婚姻,就是當事人是否雙方結成夫妻、共同生活的合意。法律對婚姻自由在結婚環節的保障就體現為給予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結成夫妻的權利。結婚的合意是法律判斷婚姻關系能否成立的普遍標准,至於當事人是不是基於感情而達至合意,法律在應所不問,也無法過問。世界各國立法,大多認為「合意」是婚姻締結的法律基礎。我國新《婚姻法》第五條也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該規定本身就包含了這樣一層意思:在法律上,婚姻依當事人合意而不是依感情而產生,當事人是否有感情基礎,在所不問。如果將該條規定的這一含義徹底堅持下去,我國新《婚姻法》本來很容易就可以徹底走出長期困擾我們的「感情誤區」,可惜最終我國新《婚姻法》還是沒有走出這一步。
⑵ 為什麼一個人一生只能結婚一次呢
對於認真的人,不拿愛情當兒戲的人來說,婚姻只有一次.
現在的社會,還哪講究這些啊,有愛就在一起,沒愛就分手了,活得很自在,很瀟灑.
朋友,如果你心中有愛,你們能夠天長地久,那麼一次婚姻人生已足以.
如果,你們沒有愛,只為了人生只能有一次婚姻,死死相守到一起,只能是給雙方帶來無窮的傷害,那麼,還不如馬上選擇分手,嘗試一下第二次婚姻所帶來的幸福.
人生苦短,我們每個人都要為有愛的婚姻而活著,快快樂樂的走完人生之路.
朋友,快來選擇幸福吧!
⑶ 一生會有幾次婚姻
先不去考慮其他的東西,我衷心的希望你一生只有一次婚姻,能與你相愛的人白頭到老,相扶一生,美美滿滿。